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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藏有仿製槍械被捕…

藏有仿製槍械 = 藏有外形似槍械物體( 不論火力 )  + 影響公眾安寧或意圖犯罪.  呢兩條友完全符合呢兩個條件. 差除佢呢條罪好正路.

法例已經清楚寫明賣仿製槍械既店員係唔犯法 ( 當然前題係唔超出兩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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嗰兩條友好似冇射到人或射爛人地D嘢. 估計律政司都未必告, 又或者只係叫佢自簽守行為.

如果射到人但冇受傷既話就多數罰款. 但可能要入老荔, 等同坐監. 以前有呢個案例 :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 ... e/20130713/1833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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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onry 於 20-11-2017 10:12 發表

我明,但如果藏有仿製槍械 = 犯法,呢個forum既朋友…都無一幸免…
藏有仿製槍械條例係列明幾個條件, 符合就犯法, 唔符合就合法.

http://www.blis.gov.hk/blis_ind. ... 065CE1?OpenDocument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3)        任何人如能令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即不算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a)        在有關時間他的年齡在15歲以下;或
(b)        他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仿製火器的人並以此身分管有仿製火器,或他是以該經營人的受僱人的身分而在執行該人的真誠及合法的指示時管有仿製火器;或
(c)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
(i)        犯罪;或
(ii)        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
(4)        未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何該等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20-11-2017 10: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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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D槍要囉去驗, 有機會整花, 可能係好大既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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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20-11-2017 11:38 發表


我試過成班警察一早上我屋企啦!  
發生咩事呢 ? 幾年前我有朋友試過訂枝氣槍槍管返嚟, 俾郵局照到 pass 俾警察, 警察竟然上去佢 office 搜, 跟住返佢屋企搜, 但冇拘捕或落 charge, 話要驗枝槍管, 跟著過咗兩個月, 叫佢去警局囉返, 搞手續個女警吹水話佢都有玩,仲話好易改大力云云, 條槍管係用索帶綁著係塊紙皮度, 個女警落較剪剪索帶嗰陣整花咗條管, 佢當堂 O 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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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0-11-2017 15:31 發表
題外話。。私家車算唔算私人地方
其實係咪私人地方冇咩關係,根據法律條文,只要影響公眾安寧就係犯嗰條罪. 你係私家車入面用槍指著人個頭俾途人睇到報警一樣可以被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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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得生果報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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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水區唔講風月講咩至正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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