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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兩死車禍遭質疑放「人肉路障」 警稱示意慢駛合乎規則

我唔明點解要追, 一路追佢一路加速,  然後搵市民做road block, 搞到撞死人,
美國咁大就話驚佢走到無影姐,
香港咁細, 咁多CCTV, 走得去邊 ?

佢走到咁上下無人追自然停車, 到時再去捉人唔得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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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onyecl 於 12-2-2018 13:20 發表
除非有人可以比到個更可行地係短時間內截停架車既方法, 如果唔係唔覺得做法有咩問題。
由佢繼續左穿右插個人覺得更危險
警方無呢d配備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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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COOH 於 12-2-2018 14:28 發表
高速行駛突然爆胎既話成架車起飛都似,陣間炮彈飛車無敵風火輪又賴警察架啦。

高速車輛就算被PIT都有可能失控反轉......
碌都爆埋仲可以飛幾遠 ?
而且佢高速爆胎佢死佢事....
但用其他市民做人肉路障, 無辜者死左, 點賠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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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cko 於 12-2-2018 17:26 發表
當然,事後咁多時間咁多人一齊討論,一定有更多好方法,但當時可能時間緊迫,可能警員經驗唔夠,又或者當其時呢個已經係最好既方法減低傷亡,無人知,大家未做過嗰個位,而家點講都係事後孔明
2009年發生過了, 當時警務薯長話左檢討, 唔知檢左去邊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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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係有明確指引 "如發覺追截帶來的危險,較停止追截大,又或追截已超出警方的能力,就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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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截危險大要停止行動

據了解,《警察通例》第12章29條列明,警務人員只有在拘捕有合理懷疑觸犯嚴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駕駛者涉危險駕駛,就可採取追截行動。但如發覺追截帶來的危險,較停止追截大,又或追截已超出警方的能力,就應停止。而按《警察通例》第41章,在特殊情況下截停車輛,需獲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士批准。

https://www.hk01.com/%E6%B8%AF%E ... %E6%9C%AA%E8%A7%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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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哥致歉 查人肉路障
頭條 2009-07-15  
http://hd.stheadline.com/news_to ... ?sid=1788&nt=np

  「警方承認在觀塘繞道以市民作「人肉路障」堵截非法賽車做法錯誤,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就任警隊「一哥」兩年多來,昨首次公開向市民及涉事件司機道歉,承諾作出調查及檢討改善。消息稱,就「一哥」公開道歉,東九龍警區昨「大地震」,追究是誰下令在高速公路設置「危險路障」,抑或有人「自把自為」違反警隊守則行事,料事件有人員要接受處分。

  警隊「一哥」鄧竟成就觀塘繞道設路障阻截非法賽車事件,承認行動了出問題,屬判斷錯誤而公開道歉。他說:「警方前日凌晨接到多個投訴電話,指九龍區多處地方有非法賽車活動,九龍區交通部及衝鋒隊其他單位同事,馬上進行反非法賽車行動,但事後導致觀塘繞道發生交通意外,事件受到市民關注。」

  承認行動判斷錯誤

  鄧竟成稱,初步調查及根據現有資料,警方認為行動上判斷出問題,是判斷錯誤,謹此向受影響市民,包括涉及意外的司機及車主致歉,警方亦會對事件作深入調查及檢討;亦已親身指派觀塘區警民關係主任,主動聯絡車主及司機,了解他們情況及需要,盡量提供協助。

  他又強調稱,警方一直關注非法賽車活動,譴責參與非法賽車人士,他們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無辜市民及自己嚴重傷亡,警方進行任何執法行動,是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而市民安全是考慮首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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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真係會俾人告     上到庭先慢慢同個官講.
都幾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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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為由 可拒警徵用車
頭條 2009-07-15
http://hd.stheadline.com/news_to ... ?sid=1788&nt=np

  警方為堵截非法賽車,截停途經車輛當路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是可以徵用市民財物,但市民亦可以人身安全為由拒絕,而保險界人指出,警方今次承認截車判斷出錯,需要承擔過失,向無辜被撞毀車輛作出賠償。

  律師涂謹申指出,警方要徵用市民財產,必須先獲得到物主同意,「若果市民意識到有極大危險,可以不依照警方的指示,拒絕警方徵用車輛。」市民拒絕和警方合作,可能被控以阻差辦公,但市民可以人身安全作抗辯理由。

  涂又稱,市民的財物被徵用期間若有損毀,可向政府索償,但不可以控告對方刑事毀壞,對於今次事件的賠償問題,他認為要交由律政署負責。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則表示,警方需要承擔過失,賠償車主,但若警方尋獲非法賽車的司機,可向他們追討,分擔賠償。他又稱,受影響的車主可直接,或透過保險公司作出索償,而私家車的財物索償上限為二百萬,商用車輛索償額為一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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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3-2-2018 14:13 發表
....
又問番一句,應該出聲的議員這十年來做左乜,
人家SORRY 完就算,你班議員又收貨,唔怪得人HEA。
終於入戲肉.
唔係議員想收貨, 根本係"被逼收貨".

政府HEA, 正正係因為立會權力不足, 失去晒制衡力,
議員唔收貨, 以前可以提私人條例草案更改現有法律, 更改政府財政預算, 用特權法勒令失職官員上立會解畫;
依家議員無提案權, 修改政府議案又俾親共派阻擋, 連運用特權法勒令官員上立會都每次不獲通過,
變左開會只能齋吹, 只能口頭抗議,  政府又點會驚? 點會改好施政 ?

係邊個責任 ?  
咪佔議會大多數既親共派O羅.
咪削弱立會權力既政府O羅.

立會欠制衡力, 政府部門太大權, 做錯唔洗罰, 唔洗檢討, 一定會HEA做,
政府HEA做, 隨時害死升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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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3-2-2018 15:32 發表


關咩事呢...
2008 年立會選舉,建制 11 席,泛民 19 席,獨立及無黨派 30 席...
當時根本是泛民主場,唔好乜都拉「保皇黨」黎講啦
因為仲有功能組別, 分組點票嘛, 功能組別大量"獨立無黨派"自動當選入去, "獨立無黨派"但親共的功能組別,
每次都阻住直選組別議員制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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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3-2-2018 16:00 發表

好的。當你計埋其他建制派都一律「反」泛民。
係占不到2/3 議席的情況下,不存在一營話事。
順帶一題在下找不到泛民對2009 年車禍作出的「交通規例改善」動議。
不知何來「建制反對」,可能是在下沒找到,如有 ...
咁要多謝sorry sir 2009年道歉得快, 承諾檢討, 唔使出到立會譴責, 特權法調查.
保皇黨飛身救波呢下野就唔洗出場啦.

反觀今時今日盧偉聰連出來解畫都費事, 因為佢心知立會反對派已經無晒制衡力,
點錯都動唔到佢分毫, 自然連做樣都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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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ontingency 於 14-2-2018 14:22 發表
我同D係其他地方做過執法的朋友傾過,:

人地一聽到車唔只得一個人(或者無法判斷係唔係共犯),就講明唔會用據成危險的方法捉人。
人地連個搭客都考慮埋,香港仲講緊用唔用路人做盾.....  
又係bor....
車上有兩條友, 如果其中一個係人質被脅持上車, 或者係肉參,
而個肉參係警務暑長個女, 警方仲會唔會繼續用危險方法夾硬整停架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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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f141 於 14-2-2018 17:03 發表

如果情報顯示係人質事件,無論果個係邊個,都唔會夾硬嚟
架車有兩個人,司機犯事姐, 乘客無辜架bor,
整死左個無辜者, 點計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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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f141 於 14-2-2018 17:19 發表

死人係意外
聽你咁講,難道個司機犯事就可以整死佢 ?

題外話,你又知個乘客無辜 ?
根據上面某幾位ching既講法,
有人犯事警察就有權整死佢,
依家連同個犯坐埋同一架車, 乜都無做都要死.

呢d觀念真係好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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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15-2-2018 12:33 發表

唔應該咁樣諗
警察係公路上面既指示
我自己一定會服從(當然有早知冇乞兒)
我相信冇人當時會知道點解警察要慢車再截停所有車輛
只正常遵從公路上警察指示
收慢停車直至再放行

我只會諗到 在警察的公路前 ...
反過來諗, 警方一再用平民生命作賭注, 做人肉障,
其實係大大消耗緊市民對警方既信任.

下次若真係前方出現漏油之類危險, 交警要在公路截車,
車主個個以為又係擺肉障不聽命走左去, 咁就死得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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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5-2-2018 14:37 發表


聖經有講過不要效發法利賽人( 僞善者 )

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 4他們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 5他們 ...
交通警今次真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市民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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