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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掂或者識少少法律入黎幫幫手

回應樓主問題, 首先一個聲明, 呢個並非法律意見, 假如有任何人因為聽信小弟既山埃中伏, 或觸犯香港法例, 已事先聲明, 小弟亦從未表示與任何人有任何律師與客戶關係. 小弟只係以一個正常人方式去分析已有資料.

關於樓主想要支BROWN BESS MUSKET ("該支玩具"), 有關資料留意該網頁底部寫住: "The models on this website cannot chamber or fire ammunition. They are designed for display purposes only. The models are constructed from a material unsuitable for use in a firearm. Any attempt to use this model as a firearm will cause it to explode."

有關在香港擁有該支玩具
由於網頁所指該支玩具並"不能裝填或發射"任何彈藥, 邏輯上亦無可能發射任何子彈. 因此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238 章)對"火器"定義, 根本唔可能係"火器", 而只能夠係"仿製火器". 因此238 章第三部大部分有關非法擁有槍械既罪行都不適用於該支玩具, 除咗第20(1) 條. 原文為:

(1) Subject to subsections (2) and (3), any person who is in possession of an imitation firearm commits an offence and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第20(2) 同樓主情況無關. 有關既係20(3)(c):

"(3) A person does not commit an offence under subsection (1) if he satisfies the magistrate that-
...
(c) he was not in possession of the imitation firearm for a purpose dangerous to the public peace, or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or in circumstances likely to lead to-
(i)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or
(ii) the possession of the imitation firearm for a purpose dangerous to the public peace,

by himself or any other person."

20(3) 既意思即係, 擁有仿製火器本身係一條罪, 但係如果擁有者能夠證明佢擁有支仿製火器並不是為咗危害公眾安寧 (例如引起公眾不安)、為咗去犯罪, 或者造成任何可以構成犯罪或會令到支仿製火器可以危害公眾安寧既情況, 咁單係擁有並不構成犯罪.

當然, 我唔係話喺乜野情況下擁有該支玩具都唔係犯法. 即係例如, 夜媽媽拎住呢支野入喺人哋屋企後花園行嚟行去, 第18、19條有可能會中. 例如參見HKSAR v Pang Ho Yin [2010] 5 HKC 131 (CACC 264/2009) 有關該案上訴人就擁有仿裝火器一項被定罪既背景事實 (該定罪與上訴無關).

而該支玩具係一支都好有歷史既槍. 任何正常人都會分到佢唔係一支比如話係AK47 類大殺傷力武器, 而明知呢支係古董. 因此如果樓主只係用既放喺屋企, 又或者只係拎去教歷史的話, 20(3)(c) 呢個條件應該唔太難滿足, 所以單係擁有, 就238 章而言, 唔係問題. 而實際上佢同槍街以前放喺度既AK, LEE ENFIELD, ETC. REPLICA 我睇唔到有乜分別.

另外值得一提既係, 該支玩具本身是否適合改裝變成火器同如果有人改裝咗佢之後佢會唔會係一支火器似乎無關係. 不論如何, 如果支槍改裝成火器 (不論會否爆炸), 238 章第21 條都適用, 而改裝者都係犯緊法.

有關該支玩具進口
其實喺238 章嚟睇, 該支玩具同一般BB 彈既 AIRSOFT 槍係無分別既. 所以我亦都睇唔到點解買返嚟會比起其他AIRSOFT 槍難. 亦由於該支玩具並不是"火器", 因此<<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 章)中有關戰略物資既罪行及<<進出口(戰略物資)規例>> (60G)亦不適用(特別參見60G 附表一 ML1 第一個附註).

所以, 就進口而言, 應該係唔會有任何潛在罪行.

手續???
至於手續, 無試過喺外國買AIRSOFT 槍. 如果有手續, 會同該支玩具一樣.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2-2-2017 22: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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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33# 的帖子

俾樓主個網咁樣毒一毒小弟都對BROWN BESS MUSKET 有D 興趣. 只不過個網有關國際付運一部分個連結好似死咗. 可能E 下佢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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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2-2-2017 23:26 發表
Law霸出現了
小弟只係打雜小薯仔蛋散一件分享下意見, 又對有歷史價值既仿真槍有興趣, 咪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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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0:31 發表
好簡單, 中古火藥槍在外國好多地方都係唔須要牌照! 就連大陸都有好多地方有同類槍械存在及無槍械牌照!

但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

本人覺得! 係真正 ' REPLICA ' 槍及有證據證明都可以在港收藏! ...
好奇一問, 閣下聲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先不論樓主提供網中支槍是否"中古火藥槍械")既法律典故係源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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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樓主: 講開有關尋找法律意見, 其實樓主如果要搵律師問, 又唔想俾錢, 其實可以試下去搵民政署同裁判署當值律師服務合辦既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就我所知閣下填張表, 寫低條問題, 過大約四、五個星期民政署會有人打俾你約你見律師. 而當值律師服務喺呢度 (唔同喺裁判署 )係完全免費 -- 而就我所知嗰個律師 / 大律師亦都只係義務性質幫助閣下, 但係由於佢係以律師 / 大律師身份向你提供意見, 所以佢既意見都係會受律師 / 客戶關係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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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TE DELETE, 重複POST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09: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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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3:04 發表
嘻嘻, 師兄可能想多了. 我只係好簡單咁問, 閣下37 樓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既結論喺邊個法律典故(authority)嚟. 會唔會係cap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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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3-2-2017 01:39 發表
其實能否出當地境也是一個問題,以下是小弟1月中的真實經歷,相信師兄們一定有進1間在18/F及惠康對面有分店的GEAR SHOP,在店中有賣COLD STEEL金屬長刀劍,剛好美國AMAZON同款有特價平很多,我問了香港海關入境無問題,但問 ...
認同. 例如美國個ITAR 似乎比起香港管得更緊. 亦都有賣家好小心, 唔想有任何會踩界既位, 就連D 好明顯無野既物品都會唔賣外國. (即刻諗起TNVC) 當然, 始於一個肯買一個肯賣, 如果唔肯定一定要問個賣家先, 費事又要退錢, 甚至無錢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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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咁想問下"中古火藥槍械"喺Cap 238 邊度有定義? 又呢個定義點樣放返落去樓主想買支槍度? 同埋如果個定義係適用的話, Cap 238 係如何規管呢支槍?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09: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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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9:49 發表 其實你問咁多野都只係想知道有沒有風險寄支槍回來, 或許有冇CGF內既師兄做過同類事情! 大家成年人! 我就唔會買外國網站啲槍械! 之前有新聞都報導拉左幾條友! 及有關仿製槍械案件都拉過唔小人! 新精頭祝你好運。
師兄唔好意思, 係後來先見到原來閣下之前已經改咗個POST, 無回到呢一部份.

認同閣下話樓主同咁多位包括小弟都係成年人, 當然大家都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不過小弟亦同時見到呢個主題只係一面倒叫樓主小心 (唯一係有一位師兄叫樓主要個聲明信), 咪咁搞. 當然我明白大家都唔想話有人鍾意玩玩具而有麻煩, 既然樓主已經上咗網 -- 而唔去搵例如係當值律師服務, 又或者"打去警察總部 (/海關) 問" -- 嚟呢度問, 咁佢已經決定咗接受有機會拉上麻煩. 咁我亦只以一個正常人睇現有香港適用法律嚟去分析點解入口係有或者無風險. 亦都講得好清楚佢有一D 免費法律咨詢既途徑. 而閣下有讀過法律, 小弟相信閣下亦會明白法律所重既並非最後結論, 而係佢得到結論既方法 -- 如果要非常非常消極咁講, 對樓主既問題, 非要將個案件拎到去人大釋法都唔會有最後答案. 但係咁樣難道會令我哋唔去諗到底樓主支槍到底是否可以合法地進入香港並讓樓主擁有嗎?

而最重要係, 目前我見到除咗係一D 疑似有關既目擊者描述外(ANECDOTAL ACCOUNTS) -- 被捕者支槍係乜? 乜情況下被捕? 有否被起訴? 定罪? -- 我見唔到任何有關法律既討論會得到"樓主將會可能做既行為係犯緊法".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10: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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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10:23 發表 如果要非常非常消極咁講, 對樓主既問題, 非要將個案件拎到去人大釋法都唔會有最後答案. 但係咁樣難道會令我哋唔去諗到底樓主支槍到底是否可以合法地進入香港並讓樓主擁有嗎?
我睇錯了. 對我呢個問題, 各位師兄已經答咗. 答案係會. 既然如此亦已經無再需要討論樓主既"會唔會犯法會唔會有咩問題"既問題. 浪費各位時間了. 而喺沒有任何相反立論下, 我對有關法例結論維持. 沒有補充.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22: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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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POST, DEL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3-2-2017 15: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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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1-2-2017 23:41 發表
有關刺刀既問題, 除咗考慮<<武器條例>>外, 是否需要另外考慮<<公安條例>>有關攻擊性武器既條文?

另外, 有關<<武器條例>>實際應用有一點我想補充, 法庭似乎以狹義方式理解附表所列明既武器. 例如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國豪(HCMA 294/2015, 2016 年3 月18日)一案第16 段 (中國式飛鏢與日式飛鏢不可混為一談). 因此,認同師兄既觀點, 刺刀並唔係<<武器條例>>所規管之"武器".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3-2-2017 15: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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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13-2-2017 15:47 發表
中國式飛鏢與日式飛鏢不可混為一談?

尋歡兄要入天牢,亂太朗就無事
如果只係單睇<<武器條例>>, 答案似乎係無錯. 喺呢度可以引用判案書第16 段原文:

"16. 本席認為在沒有任何專家意見的證據下將日本式飛鏢和中國式飛鏢在殺傷力作比較是並不可取的做法。至於立法者為何在規管飛鏢此類武器時只針對中國式飛鏢亦不得而知。無論如何,不爭事實是本案涉及的飛鏢並不是《武器條例》中所規管的武器。"

只不過如果閣下留意蘇國豪一案(或者郭啟安暫委法官喺該案所引用既案例), 當要捉呢類比較特別少少既疑似武器時, 控方明顯唔會單靠<<武器條例>>嚟告. 所以我對walter 師兄回應都只係話"有關<<武器條例>>實際應用". 但係並不等如我認為單靠因為武器條例不適用就得到"刺刀無事"既答案. 亦因此我亦再問係咪有需要考慮到<<公安條例>>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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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3-2-2017 19:31 發表


所有係律政處網頁揾到有關攻擊性武器嘅法例係曬呢度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 ... =%u653B%u64CA%u6027

如果管有攻擊性武器係喺私人地方並且係可以解釋到係冇 ...
認同閣下所指在私人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先不論刺刀是否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似乎香港無法例管制。只不過的對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罪行--特別係公安條例第32及33條是否需要有犯罪意圖,即到底該兩條條文是否構成嚴格責任甚或絕對責任(strict or absolute liability) 我有保留。原因係條文只提出相關行為原素,而對有關心理原素要求隻字不提。當然我亦留意到實際上有幾大可能會係有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攜帶攻擊性武器,似乎實際上唔大關係。不過我要睇睇archbold 同案例先可以好確實咁俾到我既法律典據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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