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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站地鐵車廂起火

引用:
原帖由 屈濕 於 13-2-2017 11:49 發表
我有野唔明,睇報導話警方落案告佢蹤火,我朋友話唔係應該告埋意圖謀殺/傷人咩?
告佢蹤火關唔關疑犯有精神病事?

我個人觀點︰
分析案件要睇mens rea同埋actus rea
因為一個正常人都知道,係密集環境蹤火自焚 ...
留意閣下引用既係"警察"落案 -- 即係根本未有INDICTMENT.

實際上, 其實警察話告乜同最後打算釘邊條無直接關係, 最後都要睇返DOJ 個LEGAL. 而且警察落文嗰陣, 往往D 野都未齊, OC CASE 可能聽完DOJ 個初步LEGAL (又或者乜都無), 就覺得縱火係最似嗰個, 咪用住呢條先. 最後有可能捉埋其他野, 未去到話考慮INSANITY 同心理原素既關係.

當然, 會有一個對被告是否公平既問題 (即係警察CAU 係CAU 你縱火, 點知最後係釘你GBH 或者意圖謀殺, 有個可能就會令到被告以為好少事者, 咪講囉. 點知就釘條重D 既). 但係有案例講過 (LAM TAT MING 訴 SJ 一案終審法院案例 (2000) 3 HKCFAR 168), 最後是否會令CAU 文不被接納決定權喺官手上. 亦都有上訴庭案例正正係講呢個問題 -- 參見HKSAR 訴 CHIU KWOK HO (趙國豪, CACC 178/2003, 2004 年2 月11 日), 而上訴庭係話唔會因為我CAU 你A 罪所以就唔可以用篇文嚟釘你B 罪, 如果被告係自願落文, 最終CAU 文是否不能呈堂決定權都係喺個官度 (參見第12 頁K 至Q, 及第15 頁K 至第17 頁C).

但係, 如果已經出咗INDICTMENT, 然後控方突然間話我唔你A 罪, 告你B, 就有可能會導致審訊對被告不公. 越遲改, 越容易拗呢點.

至於INSANITY 同MENS REA 既關係, 參閱ARCHBOLD 16-59 至16-70 段.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20-2-2017 22: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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