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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wlchan 於 14-1-2008 23:53 發表



嘩!!!!!你咁做有無法律效力架?
如果有人欠我生意錢, 我最後會掛號信給Final Warning. 自己留一份copy, 俾2星期回復, 如果唔係就轉去追數公司, 佢要負上全部法律及追數之費用. 一件還一件, 我想你無權賣人 ...
別人事,外人最好唔好理
始終post啟示係最後唯一有交戴,有效的選擇, 不如叫版主暫時置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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