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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火要判服務令

走火要判服務令

保安員鳥槍走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
(商台)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11:25

一名護衛公司保安員,在公司的槍房開槍,早前承認一項疏忽發射火器罪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判刑時指,考慮過案情,求情理由、被告背景及認罪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但就提醒被告,日後要更加小心工作。

五十四歲的被告陳君榮,今年四月,解款期間遇上交通意外,他負責將同事合共三支雷鳴燈鳥槍,帶返公司。被告在槍房將其中一支未退彈的鳥槍上架時,扳動槍掣,誤發一槍,無人受傷,他向上級報告,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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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唔到走火要上庭,要判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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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ki 於 19-10-2010 12:48 發表
緊係要.!.受過訓練都知除左要發射時..否則都唔可以將手指放係板機上.!
我明你意思

正如考車牌後(受過訓練後),駕車出街普通撞車無傷人,都好少告"疏忽"

另外,警察用MP5及P225都試過走火,但就冇告上庭(還是記律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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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19-10-2010 16:47 發表

我想知點先可以知道唔係因為扣板機走火??
跌落地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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