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級准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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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lka 於 21-2-2009 02:13 發表 請看重點不在於律師的真假, 是原告人的身份是一間公司名, 是否有老闆授權, 還是"私下" IGNORE 老闆去做一封信
原帖由 olka 於 21-2-2009 02:41 發表 呢D唔洗我做, 有人做左啦 完
原帖由 B20_hk 於 21-2-2009 10:35 發表 "閣下既參與遠非涉及討論咁簡單, 更聲言會公開及發佈對方較早前係其他地方貼出既女友性感照片" 其實...用"貼出既女友性感照片"這方法, 去迫使他人去做一件佢不願意嘅事。 這是否刑事罪行?
原帖由 queen 於 21-2-2009 11:05 發表 最令我睇佢唔起嘅係.. Send咗人地"女友性感照片", 做咗就認, 衰咗就受, 仲用埋佢嗰段乜鬼"喺綱上咁啱copy到又咁啱係你條女", "如有雷同實屬不幸"咁不知所謂&# ...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21-2-2009 21:57 發表 Cgf認為你呢番言論甚為過火 我個人認為甚為到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