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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豬老闆判入獄兩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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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4-6-2017 21:23 發表
我都聽過話香港警察驗槍都係入紅氣 + 鋼珠黎試,如屬實的話台灣既做法冇問題。
聽話謠言止於智者
師兄思考模式很特別
香港普通法 台灣大陸法 司法制度唔同點一樣
反正都係不如拎工業高壓氣 bearing珠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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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5-6-2017 13:47 發表


如果警察認真做野,答案係衰硬. 我見過有案例 ( 絕對唔係"聽講" ) 有人拆散幾枝氣槍黎收藏,警察同佢裝返埋然後試火力,過 JJ, 入咗罪.
法例其實有條寫明藏有過 JJ 既氣槍零件(發射部分,好似槍托果D非發射部分唔計)都犯法,唔一定要成槍, 但如果只係得條彈弓,警察無法砌到一枝槍出黎,就無得舉證,所以亦唔會告. 小弟識得人經歷過類似官非,有律師同警察講既野做依據,所以並唔係好似某師兄講甘只係小弟既主觀意見.
入咗罪姐係有案件編號啦? 師兄分享下判詞同罰幾多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以及經設計或改裝用作減低該等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件
除咗呢條邊度有寫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係“槍械”(arms)
邊度有寫明藏有過2焦耳既氣槍零件犯法? 留名學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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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5-6-2017 16:05 發表


https://www.hongkongcaselaw.com/hksar-v-ta-quang-cuong/
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5-6-2017 13:47 發表


如果警察認真做野,答案係衰硬. 我見過有案例 ( 絕對唔係"聽講" ) 有人拆散幾枝氣槍黎收藏,警察同佢裝返埋然後試火力,過 JJ, 入咗罪.
法例其實有條寫明藏有過 JJ 既氣槍零件(發射部分,好似槍托果D非發射部分唔計)都犯法,唔一定要成槍, 但如果只係得條彈弓,警察無法砌到一枝槍出黎,就無得舉證,所以亦唔會告. 小弟識得人經歷過類似官非,有律師同警察講既野做依據,所以並唔係好似某師兄講甘只係小弟既主觀意見.
1st Defendant are 2 self-loading blank pistols and 1 air gun and that of the 2nd Defendant are 2 air guns.
they took the flight back to Hanoi for Chinese New Year on transit in Hong Kong
師兄單case同你形容差好遠下喎
air gun應該係gammo嗰啲4.5mm 外國版講緊10j以上 點都入硬啦
係轉機被海關搜到 唔係收藏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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