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5-6-2017 13:47 發表
如果警察認真做野,答案係衰硬. 我見過有案例 ( 絕對唔係"聽講" ) 有人拆散幾枝氣槍黎收藏,警察同佢裝返埋然後試火力,過 JJ, 入咗罪.
法例其實有條寫明藏有過 JJ 既氣槍零件(發射部分,好似槍托果D非發射部分唔計)都犯法,唔一定要成槍, 但如果只係得條彈弓,警察無法砌到一枝槍出黎,就無得舉證,所以亦唔會告. 小弟識得人經歷過類似官非,有律師同警察講既野做依據,所以並唔係好似某師兄講甘只係小弟既主觀意見.
入咗罪姐係有案件編號啦? 師兄分享下判詞同罰幾多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以及經設計或改裝用作減低該等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件
除咗呢條邊度有寫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係“槍械”(arms)
邊度有寫明藏有過2焦耳既氣槍零件犯法? 留名學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