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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多位師兄點睇呢單野???

香港法例無一條罪禁止單車係快線行駛.
最接近既都係依樣:

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45 條
道路交通條例 魯莽騎踏單車
(憲報編號: 23 of 2002 版本日期: 19/07/2002)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比照 1972 c. 20 s. 17 U.K.]


道德上有無錯就係另一個話題啦.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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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地miss左個point, 對唔對落佢度唔係法律上既問題
係無人同我搞掂換車頭玻璃條數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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