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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極度認真-氣鎗立法討論

極度認真-氣鎗立法討論

首先,請先閱「東方日報」於13年2月20日有關新聞:

探射燈:改氣槍成瘋 喪射活靶

然後,請注意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黃國健於報道中所言,分別兩項,
「...本港有關氣槍管制法例過於寬鬆,而且不合時宜,是時候作出檢討...
...近年氣槍的種類及性能都有大躍進...氣槍槍擊事件更反映本港改氣槍問題已到失控地步...」

相信各位,作為香港大部份玩家自律,自制的玩家對明白“樹大有枯枝“,總係有人會唔守規距後令我地全體一齊受罰。
一次又一次的氣鎗濫用,的確顯示出香港法律灰色地帶的不足。過去十多年來氣鎗界依賴玩家自律,但係過去幾年,入門門檻低左,令更多人可以買鎗番屋企玩。
缺乏管制,發牌,教育等等的措拖下,最終一單又一單的傻佬射人只會有增無減,社會對玩鎗的負面情緒亦會越黎越高。

我相信除左我,極大部份玩家(包括本壇會員)從未意圖觸犯法律,或以氣鎗作打wargame及收藏外作其他用途。奈何,樹大有枯枝。
即使我地幾努力地低調,總有人會搞串個局。如果作為熱愛wargame的玩家唔出句聲,做d事,他日終於立例禁鎗時,只怕太遲。

黃國健之言明顯顯示出,社會主流意見對氣鎗有誤解。我亦都可以講你聽,政客最愛用此種誤會去抽水,立法,贏支持。
第一)氣槍的種類及性能都有大躍進,並不同表我地會買鎗亂射人。汽車種類及性能夠有大躍進,君不見危駕者多了乎?
第二)氣槍槍擊事件更反映本港對氣槍問題越來越強硬。自回歸後,香港政府主張社會穩定及安全。法律會進一步收緊容許市民藏有的敏感物件,包括氣鎗。
第三)氣鎗(p.s. 鎗,非槍。東方記者,唉)玩家散漫,除左業界(鎗鋪,game場)外,大部份stakeholder為市民,難以聚集人力,資源或聚焦,去同立法會如實反映。
第四)保守政客絕對會於將來以此立法,作其政治籌碼。

請再睇東方另一報道:
探射燈:野戰驚執輸 鬥火力大
只更加反映普羅大眾對氣鎗係何等misinformed.


我只係一名玩家,但係我同好多人一樣,唔會默默地接受被立法取締的事實。請原諒我本文可能文法不通,缺乏重點。
我只想帶出一個問題俾大家認真討論:氣鎗界將來將面臨立法規管,玩家應取何態度反應?

please. mature discussion ONLY.

[ 本帖最後由 Elf 於 21-2-2013 02:44 編輯 ]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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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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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一句,無論你意見如何,我絕對歡迎任何理性的意見及見解。
mature discussion唔係要你內容要好長好詳盡,只要係認真的意見,請講出黎大家討論。
我最唔希望會發生的係依度演變成罵戰。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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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focus似乎著眼於法律,但係我想轉移個perspective到政治上。

2slow : “現法例已經好足夠, 反而正苦應該由教育人民做起, 而唔係咩都要禁一餐”
T-800 : "總之人要犯法、天要降災、娘要嫁人....都唔係可以靠”禁止”來解決的..."
> 無錯,但係香港政府一向手法係立法禁禁禁,而唔係教育。淨係交通及道路管理已可見“禁超速““禁依樣““禁個樣“。Asian thinking.

其實,我認為現時最大問題係公眾對氣鎗認識不足,對此題目的了解唔夠,亦唔準確 (ill-informed and misinformed)。
政府絕對唔會教育,只會禁止,限制etc. 睇下新建的bmx場,skateboard場已知。氣鎗係班官個腦內仲危險,早禁早著。

我覺得kenny講得岩。最好係自立一個野戰玩家會,俾一定會費,由一班玩家組成,經該會為佢地發聲。我可以肯定,如果我地原地踏步,唔先發制人,滿於現狀 (status quo),只會俾政客踩上台。

最理想的scenario係一個非矣利團體為香港大部份有氣鎗的玩家登記,發聲。該會亦可同鎗鋪建議,建立一個登記制度,記下買超過2J彈弓卅co2鎗卅鋼珠鎗。該名冊係除非法庭手令的要求下,將以私隱條例保護。一方面同警方有合作(佢地開心都開心唔切啦,你幫佢查案),一方面可肯定個人資料受相關法律保障。當然,要同咁多間鋪傾得成,要有人力,物力,財力。。。。


一句講到尾,要成事,要有人肯做,仲要大部份人要肯磅水。
做,我寧做義工。數,一定公開。最難係,你點叫晒d人科水?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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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eoprotex 於 21-2-2013 14:49 發表
修改法例嘅目的何在?
(1) 堵塞法例漏洞
(2) 填補現有法例不足之處
以近期幾單槍擊事件為例,現行嘅槍械管制同刑事法已經足夠將被告入罪。
再將管制範圍擴大對守法嘅市民同業界黎講係一種擾民 ...
修改法例目的在於為政客提供政治本錢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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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建議發牌,咁邊個機構發牌呢?英國係用發牌制,買鎗要有UKARA牌先會賣俾你。海關亦會check入口鎗一定有UKARA license number.但係無牌者從持牌人購鎗唔係非法。

香港好難落實,原因其下:
1)玩家已經有私藏鎗械。除非你以法律懲罰,如果唔係立例管制前已有鎗之玩家無原因去登記。
2)誰發牌?誰決定邊個可以有牌,邊個唔准有牌,邊個要除牌?
3)即使有人發牌,發牌機構係咪有公認性?
4)無牌藏鎗又點?犯法?咁即係要立法。立法會點樣認受發牌機構?自己出牌?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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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的問題根源係無管制氣鎗的買賣,唔係入場玩Game的玩家。
任何人只要有錢都可以買枝鎗番去射流浪貓。社會缺乏一個發牌制度去記錄及警惕氣鎗持有人。

如果發牌制度落實扣分制,而某君在公眾地方露械而被捕,他會因而失去牌照而不能再擁有氣鎗。

2問題:
1)立法:需要立法去建立發牌制度,建立及規管發牌機構,立法訂明無牌持鎗者有何懲處。
2)執法:需要執行以上法律。

easier said than done, my friends.

所以唔洗諗發牌架啦。政府唔會亦唔敢去為我地小數人去立法。

討論下其他野啦,現實喲。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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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800 於 21-2-2013 22:28 發表


所以唔洗煩,基於現有法例,加強刑罰、加強宣傳賣,好似反吸毒、高買咁,經常出電視廣告,話比人聽,違例氣鎗後果有幾厳重,判得幾重
仲有用.....

Happy shooting!
唉,我就係話靠自律,終有一日我地會俾人踩上頭去收鎗。

One day.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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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800 於 21-2-2013 22:28 發表


所以唔洗煩,基於現有法例,加強刑罰、加強宣傳賣,好似反吸毒、高買咁,經常出電視廣告,話比人聽,違例氣鎗後果有幾厳重,判得幾重
仲有用.....

Happy shooting!
更唔好提依個思維好落後。刑罰、制止,而非教育,提倡正道。
無事無幹咪ok嚕。
你難保他日有個傻佬拎枝氣鎗去銀行拎錢,俾人轟下來,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全面限制氣鎗買賣,管有及使用… 立法會議員爭先擁後,高呼要大力收緊控制,以免壞份子及黑社會濫用云云。you get my point.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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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22-2-2013 01:46 發表

乜都你講晒啦.....

發牌你又話唔可能, 靠嚇你又話"而非教育,提倡正道".........
定你仍然認為要搞個大會先得呀??
事實係咁我就係咁分析,有個句講個句

你唔同意,你可以辯事。

我認為乜有屁用?我認為可行的構思我亦講左。

總結,我都唔知你想博我d乜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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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22-2-2013 01:50 發表

有社團牌又點???無咩用架....

正面宣傳活動............無錢揾, 又無人肯出綫 , 邊個搞呀???

再唔係揾人說呀雷生喺Roadshow整個宣傳氣槍節目, 洗人腦啦......呢個...似最wor ...
無錢搵,無人出錢無人搞,依樣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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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2-2-2013 13:33 發表

咁又唔會。。。年紀較輕而又未夠歲數既師兄哥。。。。可以跟有登記證既人去玩。。。。只係未能擁有私家槍。。。。未必無登記證就無得玩。。。。有個有安全證既師兄帶住。。。。未常唔係一件好事
其實依家新手都係去俾錢場,都有職員帶啦。仲邊有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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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3-2-2013 00:34 發表
其實個條藏有彷制槍械罪既定義係乜.............其實係咪大部份人都會中
香港法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仿製火器的管有》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
行,可處監禁7年。

(3) 任何人如能令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即不算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a) 在有關時間他的年齡在15歲以下;或
(b) 他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仿製火器的人並以此身分管有仿製火器,或他是以該經
營人的受僱人的身分而在執行該人的真誠及合法的指示時管有仿製火器;或
(c)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
  (i) 犯罪;或
  (ii) 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

(4) 未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何該等
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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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lf 於 23-2-2013 01:35 發表


香港法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仿製火器的管有》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簡單黎講

1) 除左符合2及3款形容下,擁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
2) 衰過附表中的法律或本章第1款的10年內擁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坐7碌
3) 有乜野情況唔算犯法:(a)15歲以下(b)靠佢搵食(c)有鎗但無搞搞陣卅無諗住搞搞陣卅無令他人搞搞陣卅無令他人諗住搞搞陣
4) 要律政司司長同意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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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unny2014 於 23-2-2013 02:07 發表

我諗,我諗啦
例如話係條彈弓硬度同佢set個standard
氣缸最大氣壓又一個standard
不過咁樣行唔行得通我真係唔知到
其實我反而覺得賣零件唔洗搞咁多野。枝鎗 over 2J = 火器,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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