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將
原帖由 deathmaster 於 18-3-2010 11:48 發表 法例200章18條 - 非法操練 任何人─ (a) 未經總督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而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 (b) 出席未經總督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舉行的聚會,而該聚會旨在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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