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標錯價
(星島)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曾幾何時到商店購物,每樣貨品多少錢,顧客都須向店家問價。有些奢侈品,價錢甚至是「因人而異」,用上只有店東才懂得解碼的暗價,待客而「鋸」!
明碼實價的普及,也只在於電腦化之後,然而用機器打印的價錢牌,卻時有「手民之誤」。店家在貨架 上的標價,若涉錯誤,到底理在何方?
類似將二百九十九元錯貼成九十九元標籤事件,若發生於香港,該以「合約法」的原則處理。照規矩,一宗交易必須有「要約方」(Offeror)及「承諾方」(Offeree),由前者提出交易,再由後者選擇是否接受交易。
店家貨架上的標價,在法律的定義上只屬「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即消費者「邀請」店方提出「要約」,當顧客到收銀機付費之際,店方隨時有權拒絕「邀請」,亦有權要求更正價錢,否則不完成交易(這稱為「反要約」),這觀點通用於現時的「國際商法」。
故此,當店家在標價時「擺烏龍」,法律並不站在消費者一方,他們沒有法律理據,強逼店方必須收取那較低的錯誤價錢。除非能證明店家有欺詐成分(如長期以出錯價錢吸引顧客,或知道錯價後拒絕修改,以圖有其他人「中招」),否則即使報官,客人亦無勝算。
美國 有不少商戶,大慷其慨,願意接受錯價「蝕賣」,只不過是出於「以客為尊」的服務態度,乃人情,非道理!
那麼在法律以外,又有沒有所謂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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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瑣見瑣文 翁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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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係人地俾 架係自己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