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n Kit 睇中文啦
很抱歉,校長雖然是母語教學的支持者,這裡卻用上英文。因為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兩個片語,前者是埠來品,後者是國產貨,但是中國人對兩個英文片語的了解不甚了了(那怕是英文高手),甚至混淆,將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劃上等號。從魯迅的「黑色染缸」,到柏楊的「醬缸文化」,都揭露了中國人的一個缺點,就是任意歪曲外來文化。現在惡化到連古中國文化都任意歪曲一番,符合醜陋的中國人的心理自衛機制,不過這不是主題,暫時按下不表。rule of law,中文解法治;rule by law,中文解依法而治,究竟兩者有甚麼分別?依法而治,指政府制立一套法律,讓人人遵守,但是究竟立法機關是否民主、自由、理性,或者法律是否保障人民的權利(依世界人權宣言而準),又或者法律是否限制政府濫權,依法而治則不包括這些元素。所以,我們可以說納粹德國及中共都是依法而治的,那怕那是一套惡法。法治的解釋範圍則比依法而治廣闊得多了,法治除了是有一套法律,要求人民遵守,而且這套法律要建基於民主、自由、人權、人道等眾多現代價值觀,保障人民權利,另外要限制政府濫權,防止政府胡亂釋法。那麼,香港有沒有法治?憑著港英政府的克制,香港的確建立了一個不完整的法治。但是回歸後,法治就開始褪色了,相信大家都會有一個印象:香港官員講「依法辨事(rule by law)」的頻率遠遠多於「法治」。不知這是不是政府暗示香港已經不再是法治社會呢?香港的法治受到破壞始於1999年香港政府繞過終審法院找專制的中共釋法。原本終審庭在居留權一案中判政府敗訴,但是政府輸打贏要,找中共釋法,結果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即法律的解釋權應交由司法機關負責,香港政府找中共釋法,完全是名不正、言不順。而且政府又開始借受保皇黨控制的立法會任意立法,例如還原公安法加上一籃子殖民地時代留下的惡法,加大警權-近年警察多次逮捕社會運動分子,足以證明香港法治的不足。又或者是民間電台的風波,明明是法例過時,縱容大傳媒公司可以壟斷大氣電波,政府卻拒絕修改法例,迫得社運人士成立民間電台進行公民抗命,之後政府就利用香港人對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混淆,指責社運人士破壞法治。稍稍讀過現代歷史的人也知道,違抗法律不一定等於破壞法治。否則,孫中山、曼德拉、馬丁路德金、昂山素姬都是破壞法治的人物了。很多右派人士都喜歡海耶克,現在就指出海耶克對法治的見解吧。The rule of law, of course, presupposes complete legality, but this is not enough: if a law gave the government unlimited power to act as it pleased, all its actions would be legal, but it would certainly not be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therefore, is also more than constitutionism: it requires that all laws conform to certain principles. (摘自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P.205)
http://www.boyangu.com/2010/02/rule_of_law/
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 | 柏楊大學
www.boyangu.com
依法而治,指政府制立一套法律,讓人人遵守,但是究竟立法機關是否民主、自由、理性,或者法律是否保障人民的權利(依世界人權宣言而準),又或者法律是否限制政府濫權,依法而治則不包括這些元素。所以,我們可以說納粹德國及中共都是依法而治的,那怕那是一套惡法......法治除了是有一套法律,要求人民遵守,而且這套法律要建基於民主、自由、人權、人道等眾多現代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