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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巧文襲警罪名不成立

單案都係上頭揾D野告帶頭示威者, 真係兜拳打過去襲警, 點會8日後先捉人, 揾鬼信.  撞下、碰下都算襲擊, 繁忙時段撘地鐵米比人告到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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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3-9-2010 23:47 發表
你可以查下法例,你講得岩,撞下碰下真係襲擊黎架。
用手指掂下都係添。

幾時拉人對單case既可信性有影響嗎? 恕難認同。


[quote]原帖由 alexl 於 3-9-2010 20:09 發表 http://www.civiliangunner.com/c ...
咁米選擇性告人囉....返去請示上頭有冇野要做, 做野就揾野出黎...個日咁多人推推撞撞, 拉晒返黎告Q晒, 就對事不對人, 宜家擺明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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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4-9-2010 14:13 發表

選擇性告人又點呀
針對佢又點呀
法律一向都唔公平架啦
唔可以擺明咁講, 公平、獨立法制係香港甚至整個西方國家基石, 唔可以挑戰.  用法律作為統治者工具, 係封敞國家(包括偉大祖國)做法, 後患無窮, 我唔希望香港走向lee條路, 有人蓄意用法律作為工具, 就要遣責, 唔係好似你話"又點呀?, 係針對, 係唔公平啦".  現實係唔完美, 但係所信真理就要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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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4-9-2010 15:29 發表

你覺得得香港"唔公平"咩??
成個世界都係咁架啦....當然你要遣責我唔會反對架
成個世界都係咁, 唔代表要認同支持, 世界秒秒都有殺人放火強姦, 唔通就要認同殺人放火強姦.    我就唔認同政府針對某些人、某些事, 利用\超越法律作為政治目的. 選擇性執法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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