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黃燈係違例....
章: 374G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L.N. 291 of 1999
條: 17 條文標題: 交通燈的指示 版本日期: 08/01/2000
(1) 第16條所訂明的交通燈的指示如下─
(a) 除(d)段另有規定外,紅色交通燈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車路上與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
(b) 除(d)段另有規定外,如設有黃色及紅色交通燈時,該黃色及紅色交通燈顯示該交通燈將會立即從紅色轉為綠色或從紅色轉為綠色箭嘴標誌,但該等轉變並不改變紅色交通燈所表示的禁止;
(c) 如設有綠色交通燈時,該綠色交通燈顯示在不抵觸第10條的條文下,交通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並可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的規限下,向前直駛或左轉或右轉行駛; (1999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d) 綠色箭嘴標誌亮着時,顯示交通車輛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只可按該箭嘴指示的方向行駛,即使該交通燈尚有其他指示;
(e) 如設有黃色交通燈時,而該黃色交通燈單獨亮着,則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或如停車綫在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
(f) 間歇紅色交通燈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車路上與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該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燈光開始閃亮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
(g) 設有“T”字形的黃燈亮着時,顯示即使該交通燈尚有其他指示,但電車相當可能經過該交通燈並向前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h) 設有“T”字形的紅燈亮着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不得越過車路上的停車綫,或不得越過西北鐵路車路上與該交通燈一併設置的停車綫,或如停車綫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不得越過該交通燈,即使該交通燈當其時尚有其他指示;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i) 附表3第7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白色符號以穩定燈光或間歇燈光亮着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可經過該交通燈,及在遵從任何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只可按該白色符號的頂點所指的方向行駛,即使該交通燈當其時尚有其他指示;如2個或2個以上的白色符號同時亮着,顯示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可行駛的方向,則該等車輛可按如此亮着的白色符號中的任何一個白色符號所指示的方向行駛;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j) 附表3第7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白色符號閃亮時,顯示西北鐵路車輛可行駛的時間即將終止。 (198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於按照第(1)款駛經任何交通燈時,須妥為注意該道路上其他司機及使用者的安全,並須遵從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3) 就第(1)款而言,“停車綫”(stop line) 指附表2第506號圖形所示的訂明道路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