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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問題請教

香港法例應該就無
因為入面唔包括發射所需零件
美國法例我唔識,要等其他師兄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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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_Windsor 於 28-3-2010 02:55 發表
"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但2j以下氣槍唔屬於"槍械",你用落氣槍所以冇問題
好簡單咁問你…
你舊野係響邊度拆落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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