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講,的士收多五毫的確係會告既。
而且濫收車資入罪率頗高。
當然,我都同意五毫子係比較極端例子。
但根據香港法例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47條 的士收費:
(1) 租用的士的收費率
須為附表5
指明的收費率。
(2) 任何的士之登記車主或司機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費,
不得超過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
附表5 即係指的士收費表。
法律係寫「須為指明的收費率」以及「不得超過指明的適當收費率」
而法律無寫過「
涉及的金額太少,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毋須向司機作出檢控」
四寫五入可以,但只可以
向下調整。
警察係執法人員,只能依法辦事。 有人作出投訴,經調查後屬實而且證據足夠,就應該向律政司提議檢控。
罪成與否,抑或應指示撤控,係法庭以及司法機構既事。
監警會呢單既決定,明顯係只憑個人喜惡,實在係夾硬嚟。
如果我係警隊高層,我一定會反駁監警會呢個決定,必要時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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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病既,應該係對壹傳媒既故仔照單全收,深信不疑既「人」。
Hong Kong is dying! Because too many of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