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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市塲!

Cap.238 S.2 (1)

“彈藥”(ammunition) 指─
(a) 供“槍械”定義(a)、(b)、(c)、(d)及(g)段範圍內的槍械使用的彈藥;
(b) 容載或經設計或改裝以容載任何“槍械”定義(e)段範圍內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彈藥;
(c) 榴彈、炸彈或其他相類的投射物(不論是否可與槍械配合使用),以及此等物體的信管、雷管及引爆管;
(d)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所訂有關槍彈推動打釘工具規例所界定的“槍彈”;
(e)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第52條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彈藥的任何東西;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ea) 射彈、子彈或投射物,或構成(a)、(b)、(c)、(d)或(e)段所指的彈藥的某件物品的並非屬射彈、子彈或投射物的部分; (由2000年第14號第2條增補)
(f) 任何炮彈殼或槍彈殼,
但不包括
(i) 只能作滅火用的手榴彈;
(ii) 只用作私人、住戶或辦公室裝飾用品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已使用的或空的炮彈殼或槍彈殼,或只作此用的構成(a)、(b)、(c)、(d)或(e)段所指的彈藥的某件物品的並非屬射彈、子彈或投射物的部分; (由2000年第14號第2條代替)
引用:
原帖由 mswong 於 25-5-2008 19:46 發表
在英國子彈飾物是合法的,但子彈未製成飾物前是要有牌擁有,所以由子彈變合法飾物是 MS 之收入之一,目前可算是獨門生意,利錢不錯?例如.45 ACP 彈頭 MS有三十多种.邊個夠我威!講笑炸!所以我有空會請亞芝, MF 等到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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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係咁樣,而行動上都係咁處理。
據我所知,連學堂都係咁教。
而係市面上亦都見到類似既產品,
因此在下都認為胡迪兄既理解係無問題既。

但當然啦,在下唔敢以咩權威身份,更加唔敢當做法律意見咁去答呢個問題。
純粹討論下啦。
引用:
原帖由 marcooo 於 26-5-2008 15:44 發表
咁樣即係一粒真彈只需拆左火藥或其他引爆parts 再係底度督個窿就可以寄番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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