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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承諾深入了解警察濫權

咩政治理由、政治打手既話題 得個拗字亦都無謂討論。
警察工作係執行法律,維持治安,
我剩係想講,你無犯法的話,邊個拉得你返差館?

因為違法而被捕、及後再受檢控,
根本就係天經地義既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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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執法人員,我地唔期望,亦都唔須要你會尊重我地本人,
但你必須尊重執法者既身份同職權。

你可能鍾意係自嘲既同時,某個唔識你既人走埋黎侮辱埋你一份,
但唔代表我地都鍾意係自嘲果陣,比你行埋黎叫我一聲「差佬」。

突然間諗起今朝睇Robocop 3既一句:「My friends call me Murphy, and you call me Robocop.」
同你非親非故,我做咩要忍受你既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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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窮人對有錢人做野根本就唔會有分別,
分別係在於對手咩態度遮。

對手好聲好氣既,邊個咁無聊會大聲鬧佢?
對手野蠻無理既,自然唔可以期待有人對佢好聲好氣。

呢點同你銀包有無錢無關,
而係同你個人有無修養有關。

你有錢請得起清洪既,咁咪有個專業人士同你鑽法律罅囉,
法律既野,識利用就無問題架啦,唔係律師邊會收得你咁貴?

無錢請清洪既,法援或者duty lawyer都幫到你架。
一樣有人靠法援同當值律師脫罪。

更甚者,自辯脫罪亦大有人在。

無論你有錢無錢,我地都係一樣咁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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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香港可能通脹高D,人工低D,
但仍然係一個可以安居樂業既地方,
更唔係咩戰亂之區。
用「公民抗命」黎做蓄意違法既理據係唔合理既。
覺得法例有問題,司法覆核囉,無錢?法援囉,連八九十歲唔識字既阿婆都識,
作為社會精英既呢班「保育人士」,唔會連呢樣都比唔上一個阿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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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而想問一句,
按照法定權力,一視同人咁去做野, 點解會係濫權呢?

每一個被捕人由外面帶到返差館,
為左保障佢本人、 警察、 同埋將會同佢放係同一個羈留室入面既疑犯 既安全,
係絕對有必要對被捕人進行徹底同完整既搜身。
呢個係行之有年,兼且行之有效既做法。

每一個被捕人,
無論佢犯咩事,
每一次係搜身後離開羈留室範圍,
只要佢曾經有機會同外界接觸, 有機會取得唔應該帶入羈留室既物件,
就應該重新進行一次搜查。

除衫搜身真係咁好玩,咁享受咩?
有無試過係夏天,有個兩三星期無沖涼,頭髮起晒膠既人,
係你面前除衫除鞋除底褲比你搜呀?

真係咁好玩的話,你幫我search埋佢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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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話咩保育人士就唔會有咩威脅,
所以唔應該咁徹底同全面咁搜查。
老實講, 佢地私底下做過D咩 / 會做D咩, 除左個天同佢自己本人以外, 又有邊個會知?
邊個敢保證佢地唔會對其他人構成危險?

有心既,唔用大聲公都可以叫到你耳鳴耳痛,
大家記唔記得果位同長毛一齊示威,用大聲公係個警察耳邊喪叫既社工?
人地係社工喇,仲唔係低風險人物?

單案最後上訴完,都係維持有罪既判決。
由此可見,根本上係無咩低風險 / 輕微罪行就「不傷人畜」,應該放軟手腳處理既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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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位因輕微罪行 (就當無帶身份證出街呢) 而被捕帶返警署既被捕人,
係返到警署後,就因為佢犯左輕微罪行, 而且無前科,
於是只作依家大家所希望既輕拍褲袋式既簡單搜身(甚至係唔搜喇,好未?),
跟住就放入羈留室等佢屋企人送身份證黎。

點知係羈留室內呢位仁兄同另外兩位被捕人發生爭執不敵,
(well, 每個羈留室都係放一個或三個及以上既犯人, 唔會放兩個既)
平靜後趁另外兩人唔為意,同埋係例行巡查羈留室既警察剛剛巡視完之後,
除低條褲,係春袋底拎左把最細既十字刀出黎,
仲趁果兩個犯人訓著左果陣, 用刀插佢地兩個條頸,活活咁殺死左同倉既兩個犯人...

到時,係咪警方就可以用 「因為佢只係犯左輕微罪行, 而且無前科」
黎為呢個失誤而開脫, 兼且唔須要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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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係道德高地對別人指手劃腳永遠係容易既,
但唔該係批評之前,
好好咁諗下現實既問題。

一次無事, 兩次無事, 甚至一百次一千次無事都好, 出事既永遠係第一千零一次。
唔通真係要有人因為呢D唔成理由既理由而死, 先會令人清醒咁考慮下現實情況?

係咪要全港警察唔止灰心,而係死心,
巡邏唔再盤查,唔再執法,剩係帶個軀殼返工,由得社會大亂大家先會覺得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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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問下,
有無人記得「聞說證供 (Hear-say)」係唔可以出庭作為證據既,

如果記得的話,
又點解大家每日都拎住「東太蘋」唔知係邊「引述」返黎既消息,
每日咁係到圍攻警方呢?

又有邊個人真正企出黎投訴過被捕期間被逼鴨仔跳?
又有邊個人真正企出黎投訴過係被捕期間被警方粗魯無禮對待?

唔信投訴科既,咪去搵廉署囉,議員呢? 再唔係直接去同警察部索償。
最緊要真有其人,同真有其事。
法庭最公正喇,一於放上法庭審清楚!

無證無據又無膽的話,唔好剩係坐係到吠,依家根本就係「一犬吠影,百犬吠聲。」

真有其事的話,我相信每一個警務人員都希望害群之馬被楸出。
但原來係純屬虛構的話,就唔該唔好再唯恐天下不亂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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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能真係有人唔信春袋底放到最細既十字刀,
但我可以話你知,我曾經學過,係唔除衫既情況下,
可以係身上收藏最少十樣違法物品,
十字刀都係小事,槍都收得埋,仲要你即使學過,都未必搵得到。
都係果句啦,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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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謹代表本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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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兄對警隊既歧見, 似乎唔係第一日既事喇,
亦都唔係第一次見前輩你帶住有色眼鏡去睇香港警察.

如果你要帶住有色眼鏡,有既定立場咁去睇警察做每一件事的話,
老實講, 就算我地派犯人餐俾被羈留人士咁簡單同基本既工作,
你都一樣可以從我地既工作入面認為我地懷有惡意. 既然如此, 仲有咩可以同你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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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香港警署內既羈留室係咪全世界最安全既地方, 老實講, 我唔敢咁講.
但我相信, 一定會比MPSC轄下既軍監入面, 羈留人士既安全同尊嚴更受到保障.

不過要補充既係, 警署羈留室同MPSC既軍監性質唔同, 使用者亦有別, 其實唔應該拎黎做直接比較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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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有特殊訓練, 春袋藏刀? 我就唔信, 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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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該, 我係最初果個回覆入面既係例子, 唔好將佢無限上綱上線, 唔該晒.

無人可以肯定唔會發生我提出既假設,
而個假設既情況(因為無帶身份證而羈留係倉, 再同人因小故爭執, 及後殺人)
雖然唔合理, 但又邊個規定生活上既野一定係合理呢?

今日報紙先有賣 (無記錯又係東方, 陳兄可能都有睇到)
"難忍鼻鼾魯婦殺熟睡夫"
兩公婆住埋十二年, 都可以因為鼻鼾而出人命,
係臭格聚埋嘈交而郁手殺人, 相比之下又有幾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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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濫權, 出入羈留室就要搜身, 天經地義.
當然, 我同意無須每一次都除晒所有衫, 而事實上報紙寫果6次脫衣搜身,
被認為不恰當既只有離開羈留室果3次.
值得留意既係, 返回羈留室果3次脫衣搜身係合法, 合理 且並無過失既.

而事實上, 離開羈留室前進行搜身亦非毫無理由,或以脫衣搜身作為懲罰.
而該報導亦提及: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則指出,曾有疑犯從羈留室內拆走設施,收起自用。警員有責任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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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同尊貴既涂謹申議員或一樣,
係有既定立場帶上有色眼鏡既情況下去檢視警隊既每一項工作, 每一個決定的話,
你係絕對可以指責警察所有既工作都係in bad faith, 每件事都係損害既市民既權利既.

呢個世界剩係涂議員等先係正義既,
即使佢虛報資料欺騙公帑作為租金, 向佢自己租自己名下既物業黎做辦事處一樣.
都係in good faith, 為左香港好既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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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e way, 其實真係唔須要尊重公務員或者執法人員本人, 大家平等嘛.
但必須要尊重公務員 / 執法人員係執行職務時所代表住既法律及其賦與既權力.

我相信陳兄都明白, 當年你既下屬唔一定要尊重你,
但佢地一定會尊重軍法, 以及你行駛軍法時所代表既權力, 對嗎?  





[quote]原帖由 jwlchan 於 21-7-2008 04:37 發表


請問大佬g, 其實呢单係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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