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該, 我係最初果個回覆入面既係例子, 唔好將佢無限上綱上線, 唔該晒.
無人可以肯定唔會發生我提出既假設,
而個假設既情況(因為無帶身份證而羈留係倉, 再同人因小故爭執, 及後殺人)
雖然唔合理, 但又邊個規定生活上既野一定係合理呢?
今日報紙先有賣 (無記錯又係東方, 陳兄可能都有睇到)
"難忍鼻鼾魯婦殺熟睡夫"
兩公婆住埋十二年, 都可以因為鼻鼾而出人命,
係臭格聚埋嘈交而郁手殺人, 相比之下又有幾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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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濫權, 出入羈留室就要搜身, 天經地義.
當然, 我同意無須每一次都除晒所有衫, 而事實上報紙寫果6次脫衣搜身,
被認為不恰當既只有離開羈留室果3次.
值得留意既係,
返回羈留室果3次脫衣搜身係合法, 合理 且並無過失既.
而事實上, 離開羈留室前進行搜身亦非毫無理由,或以脫衣搜身作為懲罰.
而該報導亦提及: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則指出,
曾有疑犯從羈留室內拆走設施,收起自用。警員有責任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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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同尊貴既涂謹申議員或一樣,
係有
既定立場並
帶上有色眼鏡既情況下去檢視警隊既每一項工作, 每一個決定的話,
你係絕對可以指責警察所有既工作都係in bad faith, 每件事都係損害既市民既權利既.
呢個世界剩係涂議員等先係正義既,
即使佢虛報資料欺騙公帑作為租金, 向佢自己租自己名下既物業黎做辦事處一樣.
都係in good faith, 為左香港好既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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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e way, 其實真係唔須要尊重公務員或者執法人員本人, 大家平等嘛.
但必須要尊重公務員 / 執法人員係執行職務時所代表住既法律及其賦與既權力.
我相信陳兄都明白, 當年你既下屬唔一定要尊重你,
但佢地一定會尊重軍法, 以及你行駛軍法時所代表既權力, 對嗎?
[quote]原帖由
jwlchan 於 21-7-2008 04:37 發表
請問大佬g, 其實呢单係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