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itering.... 如果以呢單案依家見報既部份黎睇,
用common assault會係最合適既選擇,比拉 loitering會穩妥好多。
問心,我唔信就咁企係到開香檳會淋到個保安囉。
但就mens rea而言:
好地地做咩要去中聯辦開香檳? 要慶祝可以有好多地方woh?
呢點係被告須要合理澄清到囉。
否則當mens rea證明存在,
而actus reus又推翻唔到的話,罪成,都係被告自己申請既遮。
引用:
原帖由 莊家-犯罪無間 於 10-10-2010 23:57 發表
以法例而言,警方唔用呢條例,用遊盪又得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