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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爆笑 , 好混亂 , 忍唔住出 Post

驟眼睇落,上面描述既情況又好似可以發生喎...

Cap.181 婚姻條例 Schedule.5 血親及姻親關係

第1部

1. 在本附表中—
“兄弟”(broth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姊妹”(sister)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
“兒童”(child) 指未滿18歲的人;
“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
2.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b) 一名女子與第2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3. 除第4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3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b) 一名女子與第3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4. 如有以下情況,第3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a)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
(b) 較年輕的一方在未滿18歲時不曾在任何時間是另一方的家庭子女。
5. 除第6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4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b) 一名女子與第4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6. 如有以下情況,第5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a)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
(b) 在結婚時—
(i)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前妻的母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妻及該前妻的父親均已去世;
(ii)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兒子的前妻結婚的情況下)該名男子的兒子及該名男子的兒子的母親均已去世;
(iii)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前夫的父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夫及該前夫的母親均已去世;或
(iv)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女兒的前夫結婚的情況下)該名女子的女兒及該名女子的女兒的父親均已去世。

第2部 -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母親 父親
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
女兒 兒子
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
父親的母親 父親的父親
母親的母親 母親的父親
兒子的女兒 兒子的兒子
女兒的女兒 女兒的兒子
姊妹 兄弟
父親的姊妹 父親的兄弟
母親的姊妹 母親的兄弟
兄弟的女兒 兄弟的兒子
姊妹的女兒 姊妹的兒子

第3部 -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
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前夫
父親的父親的前妻 父親的母親的前夫
母親的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母親的前夫
前妻的兒子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的兒子
前妻的女兒的女兒 前夫的女兒的兒子

第4部 -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母親 前夫的父親
兒子的前妻 女兒的前夫
(附表5由2005年第23號第6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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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該係,不過成年繼女呢樣野又點計呢...?
真係要問下D專家先...
引用:
原帖由 odaan 於 14-12-2010 11:57 發表


其實單睇主角個女 , 同主角老豆結婚 , 就已經屬血親關係
故事寫成甘, 係一種家庭關係既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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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血親關係唔一定要親生架。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5-12-2010 00:24 發表


但係主角個女唔係親生, 無血緣關係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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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下我都好頭痛...
最麻煩既係,婚姻條例無關於「繼子女」既定義。

香港法例之下,我唯一搵到稅務條例有提過「繼子女」呢樣野,

Cap.112 《稅務條例》S.2 釋義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或母”(parent or parent of his or her spouse) 就任何人而言─
(a) 指一名父親或母親,而該人或其配偶是該名父親或母親的婚姻關係下的子女;
(b)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生父或生母;
(c) 指領養該人或其配偶的父親或母親;
(d)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繼父繼母;或
(e) 如該人的配偶已去世,則指若非該配偶已去世便會因(a)至(d)段的任何條文而是該人的配偶的父親或母親的人;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grandparent or grandparent of his or her spouse) 就任何人而言─
(a)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一名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b)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一名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不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的、領養父母的或繼父母的領養父母,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領養父母的親生父母);
(c) 指該人或其配偶的一名繼祖父母繼外祖父母(不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的、領養父母的或繼父母的繼父母,或是該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的親生父母);或
(d) 如該人的配偶已去世,則指若非該配偶已去世便會因(a)至(c)段的任何條文而是該人的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人;

咁如果以稅務條例對子女既定義的話,對應返婚姻條例呢...

2.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a)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第2部 -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母親  父親
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
女兒  兒子
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
父親的母親  父親的父親
母親的母親  母親的父親
兒子的女兒  兒子的兒子
女兒的女兒  女兒的兒子
姊妹  兄弟
父親的姊妹  父親的兄弟
母親的姊妹  母親的兄弟
兄弟的女兒  兄弟的兒子
姊妹的女兒  姊妹的兒子

因此我相信,呢個婚姻應該係無效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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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引述埋維基既內容:

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
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擬制直系血親
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
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
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羅馬尼亞。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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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D都要講句,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並非專業法律觀點,
如有疑問請向法律專業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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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仲複雜過讀書果陣D case study...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5-12-2010 01:26 發表


咁呢個case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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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咖,不過難保有機會遇到呢D情況,就當exercise練習一下,順手溫下例囉。
引用:
原帖由 odaan 於 15-12-2010 13:07 發表


故事黎遮 , 反正在座都無人會做呢 D 野 , 寫出黎比各位諗下 , 諗完笑左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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