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像中早前答過差唔多既問題,
於是係CGF search左幾個鐘但無果。
正打算熄機訓教,諗住臨訓前去友台search埋啦,
點知一click就搵到,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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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自在下2011-05-17 1451hrs 於友台回覆:- )
香港自開埠以黎,一直有接待來自世界各國不同既軍方人員,
而港府亦因此訂定左一套處理訪港外國軍方人員干犯輕微罪行既規定。
首先,負責為訪港外國部隊治安同法律問題既「主要官員」係警務處長。
佢會 (指派相關官員) 同相關既外國軍方聯絡。
而訪港既外國軍隊指揮官,就須要指派人員係佢地訪港期間擔任「憲兵人員」,
負責部隊岸上紀律,同埋與香港警方聯絡。
係訪港期間,外國軍隊係不准進行「武裝巡邏任務」既,
但可以安排「船隻聯絡小組」協助佢地既「憲兵人員」執行職務。
「船隻聯絡小組」人員執勤時不准穿著軍服,
同時佢地(包括憲兵人員)都無權在香港執法或者採取拘捕行動,
而佢地既任何調動都需要係事前知會警務處長。
此外,當有外國軍方人員被拘捕後,
警方既案件主管係有權決定對違法者採取適當行動。
(其實呢個權力係同對本地市民干犯既案件處理程序一樣)
警方有權依照香港法律處理涉及訪港外國軍隊既違法行為。
不過,當案件性質輕微的話,
案件主管就可考慮將違法者交比「憲兵人員」按違法者的軍法處理。
如果有關案件由香港警方處理,
而違法者又獲准保釋,
但案件需要延長調查時間,
或審訊會係在違法者所屬部隊離港後先進行的話,
咁相關國家既領事館人員就須要負責按時將違法者帶返警署報到,或帶到法庭受審,
同時亦負責違法者在港逗留期間的紀律,直至案件審結為止。
呢D涉及外國軍隊既案件,
係警方作出決定之前,都係會先就法律問題向律政司諮詢意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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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講美國海軍的話,
其實佢地駐港領事館入面係有個由海軍負責既單位叫Ship Support Office,
佢地其中一項工作就係為軍艦訪港期間既保安 及 紀律事宜同香港警方聯絡。
引用:
原帖由 蛇 於 30-12-2011 16:42 發表
不滿拒載美水兵毀的士
星島日報星島日報 – 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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