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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佢可唔可以收我野

如果校長授權老師咁做的話, 根據教育條例, 老師有權咁做, 只要你係該校學生的話.
法例寫明放左學, 或者離開左學校範圍就無權咁做, 亦都無要求校規寫左先得.
當然, 老師唔可以用其他違法既方式, 例如使用武力要你交出黎.

章: 279 標題: 教育條例 憲報編號: 27 of 2004
條: 58 條文標題: 校長的職能 版本日期: 01/01/2005

(1) 學校校長在符合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指示下,
須負責其學校的教學及紀律,而為此等目的,他具有管轄該校教員及學生的權限。 (由2004年第27號第23條修訂)

(2) 常任秘書長可就任何與學校的教學及紀律有關的事項而與該校校長接觸,
而在此等情況下,校長須直接與常任秘書長通信。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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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野" - 即係盜竊罪, 法律既定義係 "以不誠實手段永久剝奪他人財產",
老師沒收同學既ipod, 而且要求同學寫家長信就可以拎返, 咁又點解會係"算得上係搶野"呢?

唔係所有事情都要報警處理既, 好似呢件事咁, 從樓主既發文中, 我真係睇唔到有咩違法情況出現.

一味鼓勵別人乜事都報警,濫用, 浪費警力, 你會唔會不負責任左?
咁同有學生被老師罰留堂, 跟住報警話學校非法禁錮佢一樣?

作為成年人, 有幾位版友仲有仔有女喇, 我地係咪應該比年青人既思想成熟些少, 言行舉止負責任些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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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贈你一句 "食得咸魚抵得渴",
我唔評論你帶ipod返學呢件事是對是錯, 但你發呢篇文既行為同埋說法...
well,你同 林建岳,李文輝 兩位又有咩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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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不能不對香港教育制度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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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拗可以有一萬個理由去拗, 夾硬搵野黎嘈係無意思既.
你甚至可以話放學著住校服去 行街,睇戲,食飯,拍拖,甚至爆房(假設你over 16啦) 都無問題.

係校外聽歌當然無問題啦, 唱歌都仲得添
問題係樓主著住校服嘛, 學生著住校服代表住該校, 學生既行為直接影響到學校既聲譽,
咁樣又點解會同紀律無關?

消防做完野影相都賣報紙啦, 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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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都有人講左係當拎唔返既情況報警,知唔知咩叫拎唔返?"

我想請問下係邊到前面呢??
係2008-10-26 0244hrs呢一刻既版本,
我就未見到係reply 30前面有提到"拎唔返先報警"呢幾隻字或者相同既意思喇.
請指教.
引用:
原帖由 ZaMaR 於 26-10-2008 01:54 發表

在校外聽歌唔見得同學校的教學及紀律有關

"以不誠實手段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包括濫用權力的方式
前面都有人講左係當拎唔返既情況報警,知唔知咩叫拎唔返?
拎得返就唔洗煩啦!

我對香港教育制度感到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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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做邊行, 同呢個討論有關係嗎?

2. 老實講, 你既問題應該直接問果位老師, 甚至係校長.
   我既睇法可唔可以代表樓主既校方呢?

   不過既然講開既, 又不妨討論下,
   正如我係Post 33所講, "學生既行為直接影響到學校既聲譽"
   作為成年人,同一個街外人, 當你見到個學生放學後幾個鐘頭仲係街聽住MP3游離浪蕩,
   你又會有咩感覺?
   
   可能係代溝啦, 我讀中學既年代,
   大家都好清楚, 放學要去街, 要溝女, 要做乜都好,
   唔該換左件校服先.

   你唔著住校服無人得閒理你.

3. 朋友, 你真係想同我拗法律觀點的話,
   我懇請你讀讀書先, 最低限度都上網查下條例既內容.
   駛唔駛我比埋D章節過你, 等你參考下?

   你係到吹兩句水,九up幾句, 可能真係會 拋到 呃到 某D版友,
   但老實講, Cap.210 S3 同S7呢, 你明嘛?
   "Men Reas" 同 "Actus Reus"你分到未?
   唔好就咁拎住句「以不誠實手段永久剝奪他人財產」黎亂吹呀, 依家唔係考HKCEE / HKALE, 更加唔係棟篤笑喎.

4. 其實由頭到尾, 我睇唔過眼既都係:
   樓主以及某D版友果種 "試圖以其他方法去掩飾自己過失"既心態,
   學校唔比你帶mp3返學, 你放學後幾個鐘著住校服帶住部mp3係到聽,
   
   問心, 你真係一放學就去買? 買左都 要叉電 要入歌嘛?
   食得咸魚抵得渴, 衰左就唔該企定.

   一味諗埋D歪理搞大件事黎逃避責任, 你好唔好意思抬起頭做人架?
引用:
原帖由 sunny2014 於 26-10-2008 09:07 發表

你應該係老師黎啦係唔係

老實講
我唔知道聽歌點解會有損校譽
所以好想聽下阿sir你既解釋
聽歌=飛仔?
還是聽歌在邊個國家犯法?
抑或聽歌係分裂國家、洩漏國家機密、通番賣國同意圖發動政變既叛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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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餅兄, 將心比己,
如果日後你發現你既小朋友做左咩曳野, 而比你發現同指正時,
你既小朋友好似你依家 "建議" 樓主咁樣對你詭辯的話,
唔知你又會有咩感覺呢?

食得咸魚抵得渴, 有做錯企定定受罰唔係正確既咩?
點解會變左鼓吹大家逃避責任?
引用:
原帖由 於 27-10-2008 23:30 發表


我知你慶 , 不過CGF 版規 2 嚴禁出現粗口,包括用字戶名字及簽名(諧音及圖片亦不可)

第一次警告

另外我覺得你豬左

佢起街外捉你 , 並唔係學校入面斷正 !

點知你"有"拎返學校 ? 岩岩買唔得 ? 朋友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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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以阿樓主呢件事黎講, 係咪做錯野...
   well, 我諗樓主答左大家啦, 最低限度, 佢學校認為佢係錯既.
   我諗無學校會因為讚賞個同學做得對而記佢一個缺點嘛? 對嗎?

2. 以我本人既認知黎講, 係, 我認為樓主做錯左.

3. 至於出左學校之後, 校規對學生仲有無效力?

   以我既理解黎講, 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第58條規定,
   (1) 學校校長在符合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指示下,
        須負責其學校的教學及紀律,而為此等目的,他具有管轄該校教員及學生的權限。 (由2004年第27號第23條修訂)

   
   由此可見,只要該人係該校既學生, 則不論何時何地, 校長仍然具有管轄該校教員及學生的權限.
   而最後樓主亦因為佢既行為而受到學校既懲罰,
   因此我認為, 該校(管理層)方面係認同 / 授權 該老師係放學後,在校外對該校學生執行校規既.
   故此, 校長及該老師既行為同決定並無違反教育條例對佢地既賦權.

   所以我地有理由相信, 係離開左學校之後, 校規對學生仍然有效既.
   同樣道理, 老師並沒有收錯.

4. e家8成o靚仔有手提電話....有d有psp/nds....個個都咁樣帶番學....
   只要你唔係係學校囉出黎用/玩....學校都唔會理咁多....更唔會無啦啦收你....

   
   依家夜場有八成既靚仔有糖有K有凍野(全部都係毒品), 有D唔止管有,仲販賣添, 個個都咁樣帶去蒲...
   朋友你係咪要考慮寫信去特首辦
   話因為"個個都係咁" 所以要求警察唔好查牌, 唔好掃毒, 截查到任何藏毒者 / 販毒者, 一律放行, 永不拘捕呀?

   咁我地係咪要修例管有毒品 同埋 販毒合法化呀?

5. 香港理論上仲係一個法治社會: 法, 理, 情 三樣都須要考慮.
   但不論在法, 在理 抑或在情, 我都好難想像到點解會係果位老師唔岩, 而反而係樓主岩喎.
   
   朋友你喜歡的話, 我希望你可以解釋一下, 等我嘗試去理解你既諗法, 交流一下.

6. 唔識 / 唔熟法例 從來都不是一個犯法既辯解理由,
   作為網友, 我建議你得閒去進修一下法例既相關知識.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8-10-2008 02:08 發表


點為之做錯野??我想問....岩定錯由你去定??你又知出左學校老師有權收學生野??
岩定錯唔到你話事囉我覺得....剩係得你話乜話物....人地問老師收得岩唔岩....唔係問學生有冇做錯....
e家8成o靚仔有手提電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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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真係年紀同經歷問題, 大家觀點與角度唔同, 真係多多都有得拗.
不過都係好事黎既, 點都要交流一下, 參與討論既咁多位(當然包括在下)先會有進步嘛.

忙左幾日, 返黎爬文, 終於見到有網友講出一個成熟同負責任既人應該講既說話喇,
多謝積夫兄同L兄兩位(唔知有無遺漏其他網友喇),在下唔多口水喇.

小小重點回應:

101653兄:
(1) 在下用毒品黎對比你所提及既ipod, 目的係想提出一樣野:
     當好多人一齊做一樣違反左規矩(法例)既事情既時候,
    大家係咪要如你所講, "個個都係咁做架啦, 係條規矩(法例)唔合理遮",
    因此而去放任D人違規/違例?

    如果我地認為好多學生都違反校規帶mp3返學, 所以應該放過佢地的話;
    咁點解吸毒者唔可以用同樣理由, 要求政府容許佢地吸毒?
    事件可能唔同, 但背後性質其實一樣.

(2) 權限大唔大唔到我話事, 不過正如積夫兄所講, 黎得玩就唔該遵守遊戲規則.

(3) 文明社會, 一切都應該守法循規. 討論法律並唔係"用法律黎壓人".
    大聲靠惡雖然好似有D用, 但講到尾, 香港都仲係法治社會, 行法律既,
    黃毓民夠惡夠大聲喇掛? 咪一樣係係恃住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既保護黎"出蕉",
    如果無呢條法例既保護, 我斷估佢唔會夠膽咁做.
    講到尾, 唔識法律係你自己蝕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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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狙翔兄:
(4) 正是, 在下的而且確認為法律就係一切.
    特別係香港, 我地仍然算係一個文明同法治既社會入面, 唔靠法律的話, 未知雙狙翔兄認為我地應該靠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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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ch兄:
(5) 學生可以唔想保住校譽, 呢點無問題. 但當佢著住校服果陣, 佢就局住要保持校譽.
    呢個係遊戲規則, 正如大家身處係香港就局住要守香港法律. 大家無乜空間去揀既.
    我同意人性係會趨吉避兇, 所以賊人先會一見到警察就逃走.
    但請記住犯左法就要有心理準備去接受制裁, 走得甩一次, 走得甩十次係你好彩, 但總係要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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餅兄:
(6) 我唔打算討論樓主帶ipod返學係咪十惡不赦喇, 某程度上我都認為帶mp3返學真係no big deal.
    不過我所認為既係, 犯左錯 (好明顯樓主就犯左校規啦),
    而佢潛意識入面都知自己係錯 (否則點解一見到老師入黎就收埋?)
    作為成人既我地, 點解唔係去提出 (我唔敢話教喇...)叫樓主勇於面對同承認錯處,
    反而係教佢點樣鑽空子逃避責任呢?

    我地任由樓主逃避責任, 會唔會不負責任左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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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已刪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1-11-2008 0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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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唔係好同意樂兄所講, 請問老師既行為又如何不合理?

老師係校外管教學生...
或者時代唔同啦, 係在下仲讀緊中學既年代真係好正常而且好合理,
而在下當年身為風紀長亦曾被校方指派係午飯時間到學校附近, 敝校學生經常出沒之處"巡邏".
遇有學生違規, 一樣要照"摘名"回報, 犯規同學一樣要受罰.
但從來未聽過有人質疑過老師 / 風紀係校外"執法"既問題...

大家都明白咩叫"食得咸魚抵得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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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老師侵犯學生私人物品"呢點,
咁樣講啦, 刑事法上對於一個人是否犯罪有個好簡單既驗證方法 :
Men Reas (犯罪意圖) + Actus Reus (犯罪行為)

如果以樓主案例黎討論的話,
老師的確係有沒收到樓主既ipod,(就當沒收呢個行為係 Actus Reus)
某程度上算係剝奪左佢既私人財產 (但並非永久, 因為老師即時提到, 只要樓主家長到學校理解事件就可以拎返)
如果以盜竊罪條例黎講, 已經唔乎合"盜竊"既定義喇.

另外, 要成功入罪, 你都要證明老師有Men Reas (犯罪意圖)去"永久剝奪學生既財產".
如果老師係因為見到學生放學後著住校服聽mp3而沒收佢,
再指示學生帶家長黎學校見面理解事件後, 就會比返部機學生家長的話.

咁既情況下, 報警除左騷擾警察之外, 仲會有咩意義呢?

果位老師又有幾灰色地帶之下踩鋼線呢?
引用:
原帖由 derek_lok 於 1-11-2008 02:00 發表
一早講左係典型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case啦~
好明顯個老師既行為係灰色地帶踩鋼線,,校規幾時可以授予權力教師係校外地方執法呀??(故勿論有無權力沒收學生私人財物先啦),,我相信一個有經驗既教師知道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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