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法, 選擇性執法, 以及抗辯.
每次得閒想reply果一刻, 就會發現原來個Post比總版主close左,
究竟係我咁好彩撞正時間丫, 定係同總版主咁心有靈犀喇? XD
點都好, 呢個Post既原意同樣都唔係為左搵交嗌既,
更加唔係咩"擺官威擺到上網".
今時今日, 係香港, 仲有官威可言嗎?
係網上世界, 大家都只不過係一堆0同1, 你同我, 都絕對有權係到吐不快.
至於攬唔攬上身...
個人立場係, 如果任由一D帶有 誤會 / 誤解 / 錯誤訊息 / 偏見 既文章被發出,
而作為對事件知情, 或者知悉真相既人, 唔將事件澄清的話,
反而會令事件更為惡化.
情況就好似"東太蘋"一樣, 永遠就只有佢地小人, 無人小到佢一樣.
忠言逆耳, 提出一D同輿論方向相反既意見,
就預左會有人嘈.
你嘈得有道理, 我相信無人會唔聽;
你有證有據指出左我既錯誤, 我都一定會道歉及跟進.
同樣, 我都希望參與討論既網友能夠擴闊心胸, 去聽一D唔岩聽既意見.
否則, 討論只會變成無意義既爭拗, 亦都浪費左CGF寶貴既資源,
呢點, 我相信無任何網友想見到.
入返正題
回應RoyalMarines兄既發言,
香港係法治社會, 我地行既係 法 -> 理 -> 情,
所有野都係先講合法, 再講合理, 然後先到合情既.
無錯, 我同意挨年近晚, 告票告車都好似好殘忍,
人心肉做, 邊個唔想身邊多個錢過年?
但問題係, 你覺得無問題, 商戶覺得無問題, 連果200個街坊都覺得無問題既時候,
係唔係代表全世界都覺得無問題先?
在下既工作崗位經常性要同市民以及議員接觸,
因此, 我亦不斷收到各樣千奇百怪既投訴,
好多投訴,根本就連生活係該處既街坊都唔認為有問題,
仲有不止一個街坊會同我講「阿Sir,算啦,XXXX都唔係大問題, 唔好麻煩你喇。」
但問題係, 案件既投訴人(有時知佢係邊個, 有更多時係匿名) 係唔會因為街坊話alright就算,
佢地會堅持不斷投訴, 電話, 999, email, 寄信, 傳媒, 議員...等等等等
甚至會企係現場暗角望住我地調派去現場既同事做野, 或者拎住攝錄機拍低 (大家係youtube都睇過唔少啦?)
直至佢要投訴既事件 / 目標係地球表面消失,
咁佢地就會轉移視線再投訴另一樣野.
你認為, 係咁既情況下, 執法人員可以行駛到幾多酌情權呢?
當有人投訴或者受到影響,
只要被投訴既對象, 的而且確有干犯罪行的話,
警方既酌情權就已經不適用,
被告唯一可以做到既, 就係在庭上提出抗辯.
呢點並唔係官僚, 而係香港行之有年既遊戲規則, 亦都係普通法既精神.
我夠膽拎呢個例子出黎做代表, 就因為我檯面上, 有90%既file都係呢類型.
執法人員同你無怨無仇,
老實講,我點解要追殺你, 仲要被你即場加事後問候我全家?
問題係, 你唔犯法,真係無人可以檢控到你.
當你犯左法, 執法人員亦別無選擇.
合法, 合理, 合情. 呢個係香港過去成功之道, 亦都係香港社會繁榮既基石.
依家連國內都努力咁學習轉型為法理情既社會,
難道你希望, 我地學似國內現時咁, 變成重情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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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抗辯定額罰款告票, 程序其實好簡單,
你寫兩隻字 fax上去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電話資料等係票後面寫),
或者親身到就近既警署作出"投訴不公平交通檢控"就會有同事同你跟進架喇.
係決定要上庭之前, 係唔需要麻煩你老哥放一日假去處理既,
全程都係電話來電話往再加兩個fax, 或者花個四去寄封信既遮.
好多一日開十二個鐘唔停得既的士司機都做到, 我相信唔係真係難成咁咋話?
不過, 如果你連電話都懶得打,fax都懶得fax的話,
好老實, 真係唔好走出黎呱呱嘈, 以偏蓋全啦.
究竟你有無試過抗辯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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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選擇性執法, 就以違例泊車為例,
今時今日, 已經無"踩住車頭告"呢回事喇,
同事(不論係警察, 或者交通督導員)到場後,
正常程序係驅趕違例停泊而又有司機係車 /係附近既車輛離開.
趕車唔會係一兩分鐘完成呀?
係趕完車, 剩低仍然違例停泊無開走既車, 先會被檢控.
老實講, 好多時未落筆都仲會比你開走,
咁又有幾過份?
咁樣並唔係"走唔到果D唔好彩"
而係比晒機會之下, 你都仍然要違例既, 與人無尤.
唔通要同事企係到趕車, 直至全世界返晒黎開車先走得?
我地唔須要你俾面執法人員,
作為市民, 作為駕駛者, 你只須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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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marx兄:
唔清楚你係咪工友啦, 不過我想指出既係,
Discrection 並唔係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既.
雖然我同意現實中唔同案件有唔同既處理方法,
但請記住, 執法人員做野係唔可以單單用"駛左幾多錢"黎衡量既.
經營一個政府並不同於經營生意, 並非以賺取利潤為原則.
某程度上, 做政府一定係蝕錢既.
如果下下都用駛左幾多錢黎下衡量工作的話,
就會跌入八九十年代期間, 歐美盛行既一套以商界手段管治政府既理論(我真係唔記得左個名),
而呢套理論, 就係引致今日大量政府工作被外判既原因.
係呢套理論實行左十多年之後, 歐美亦逐漸因為行不通放棄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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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兄:
回應返你係賣蕃薯個post既回應:
Point(1)同(2)請細閱上面我回應RoyalMarines兄既內容;
Point(3)我同意食環同事可以做得更好, 但原則上我認為佢地做得無錯;
Point(4)我唔認為明報記者有理由知道其他商鋪有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