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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煨番薯母女遭檢控 200人圍觀求情

你又從何去證明個垃圾筒係D食環搬走既呢?

你見到佢地搬返出黎, 唔代表係佢地收埋
會唔會係有人拎走左, 佢地發現, 再搬回原位呢?
好多野, 唔係你見到既就係全部既.

x x x

又, 拉兩個小販叫兩部警車黎...
你引述果份報紙都寫得好清楚啦 "由於群情洶湧"丫嘛
成200百人圍住幾個食環, 咁黎兩架警車都唔係太誇張丫?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6-1-2009 21:56 發表


咁當然係我FD唔岩啦....我之前個POST都有講....
但係....即使我FD唔岩....我都覺得佢地既手法係有問題....
點解要咁樣線人呢??為交數??為出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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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係既, 大可叫你朋友選擇抗辯.
認真既, 香港法律係唔容許執法機構進行"誘捕"行為既.
你拎得出證據證明食環署人員咁做, 但case唔止會甩, 佢地仲要上身添.

係上個世紀既七十年代尾至八十年代初,
廉署就曾經係官塘與毒品拆家合作, 企圖誘捕掃毒既警務人員,
但係誘捕期間被同事撞破, 將毒品拆家及涉嫌誘捕既廉署調查員一拼拘捕.
當年單案一直保持低調, 直至單案係高院聆訊, 事件先至為外人得知,
而廉署當時亦受到立法局及傳媒既一致譴責.

如果朋友你有證有據證明係食環搬走個垃圾筒, 黎陰你朋友的話,
請記得盡快將證據公開,
但如果純粹係你覺得, 你認為, 你感覺的話
唔該, 講野負返些少責任, 講清楚D, 唔好聲大大就當事實.

你要用"我覺得乜乜、我覺得物物"黎胡亂指責別人既時候,
唔好忘記, 其他人一樣可以咁對你.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呀網友!

x x x

至於比二百幾個可能帶有敵意既人圍住, 叫唔叫支援...
從網友你既回應...
well, 我只能講, 無知並唔係錯,
係新一年, 我衷心咁祝願, 你有機會去認識下現實生活啦.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6-1-2009 22:16 發表


我由頭到尾冇講過一句佢地收埋個垃圾桶WO先生....
我剩係講我所見到既野....你覺得係咪係唔係咪唔係囉....我可以話你聽我覺得係....

"由於群情洶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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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你去運輸署驗車, 又唔係告你, 咁都要問口加詛咒半個鐘?
朋友你全車7個人又會唔會毒左些少?

BTW, 我想問問,
你所講後面果架七代係無入到路障丫, 定係點樣安然無恙法?
方便講清楚D嘛?
引用:
原帖由 lololo 於 27-1-2009 01:29 發表
哈....
做冬果晚,食完飯我車住成車老人家,
中block, 呀警務人員好盡責甘寫張驗車紙比我.
話我架車玻璃透光度有問題.

我地成車人喊甘口求情, 佢依然好盡責甘答 "冇得傾"

但我後面架evolution 7 ,GT spoi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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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0# 的帖子

(1) 有否其他投訴人? 唔一定係商舖投訴架...
(2) 你認為無問題遮, 其他人呢?
(3) 小販係一定要拘捕帶返警署發出傳票既, 定額罰款告票並不適用.
      呢個係法律程序問題.
(4) 又有邊個知到食環無告花檔菜檔?

單用一篇報導就為事件定性其實好危險,
尤其係當該篇報導一開始就有既定立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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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法, 選擇性執法, 以及抗辯.

每次得閒想reply果一刻, 就會發現原來個Post比總版主close左,
究竟係我咁好彩撞正時間丫, 定係同總版主咁心有靈犀喇? XD

點都好, 呢個Post既原意同樣都唔係為左搵交嗌既,
更加唔係咩"擺官威擺到上網".
今時今日, 係香港, 仲有官威可言嗎?

係網上世界, 大家都只不過係一堆0同1, 你同我, 都絕對有權係到吐不快.
至於攬唔攬上身...
個人立場係, 如果任由一D帶有 誤會 / 誤解 / 錯誤訊息 / 偏見 既文章被發出,
而作為對事件知情, 或者知悉真相既人, 唔將事件澄清的話,
反而會令事件更為惡化.
情況就好似"東太蘋"一樣, 永遠就只有佢地小人, 無人小到佢一樣.

忠言逆耳, 提出一D同輿論方向相反既意見,
就預左會有人嘈.
你嘈得有道理, 我相信無人會唔聽;
你有證有據指出左我既錯誤, 我都一定會道歉及跟進.
同樣, 我都希望參與討論既網友能夠擴闊心胸, 去聽一D唔岩聽既意見.
否則, 討論只會變成無意義既爭拗, 亦都浪費左CGF寶貴既資源,
呢點, 我相信無任何網友想見到.

入返正題

回應RoyalMarines兄既發言,
香港係法治社會, 我地行既係 法 -> 理 -> 情,
所有野都係先講合法, 再講合理, 然後先到合情既.
無錯, 我同意挨年近晚, 告票告車都好似好殘忍,
人心肉做, 邊個唔想身邊多個錢過年?

但問題係, 你覺得無問題, 商戶覺得無問題, 連果200個街坊都覺得無問題既時候,
係唔係代表全世界都覺得無問題先?

在下既工作崗位經常性要同市民以及議員接觸,
因此, 我亦不斷收到各樣千奇百怪既投訴,
好多投訴,根本就連生活係該處既街坊都唔認為有問題,
仲有不止一個街坊會同我講「阿Sir,算啦,XXXX都唔係大問題, 唔好麻煩你喇。」

但問題係, 案件既投訴人(有時知佢係邊個, 有更多時係匿名) 係唔會因為街坊話alright就算,
佢地會堅持不斷投訴, 電話, 999, email, 寄信, 傳媒, 議員...等等等等
甚至會企係現場暗角望住我地調派去現場既同事做野, 或者拎住攝錄機拍低 (大家係youtube都睇過唔少啦?)
直至佢要投訴既事件 / 目標係地球表面消失,
咁佢地就會轉移視線再投訴另一樣野.

你認為, 係咁既情況下, 執法人員可以行駛到幾多酌情權呢?

當有人投訴或者受到影響,
只要被投訴既對象, 的而且確有干犯罪行的話,
警方既酌情權就已經不適用,
被告唯一可以做到既, 就係在庭上提出抗辯.
呢點並唔係官僚, 而係香港行之有年既遊戲規則, 亦都係普通法既精神.

我夠膽拎呢個例子出黎做代表, 就因為我檯面上, 有90%既file都係呢類型.
執法人員同你無怨無仇,
老實講,我點解要追殺你, 仲要被你即場加事後問候我全家?
問題係, 你唔犯法,真係無人可以檢控到你.

當你犯左法, 執法人員亦別無選擇.
合法, 合理, 合情. 呢個係香港過去成功之道, 亦都係香港社會繁榮既基石.
依家連國內都努力咁學習轉型為法理情既社會,

難道你希望, 我地學似國內現時咁, 變成重情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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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抗辯定額罰款告票, 程序其實好簡單,
你寫兩隻字 fax上去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電話資料等係票後面寫),
或者親身到就近既警署作出"投訴不公平交通檢控"就會有同事同你跟進架喇.

係決定要上庭之前, 係唔需要麻煩你老哥放一日假去處理既,
全程都係電話來電話往再加兩個fax, 或者花個四去寄封信既遮.

好多一日開十二個鐘唔停得既的士司機都做到, 我相信唔係真係難成咁咋話?

不過, 如果你連電話都懶得打,fax都懶得fax的話,
好老實, 真係唔好走出黎呱呱嘈, 以偏蓋全啦.

究竟你有無試過抗辯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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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選擇性執法, 就以違例泊車為例,
今時今日, 已經無"踩住車頭告"呢回事喇,
同事(不論係警察, 或者交通督導員)到場後,
正常程序係驅趕違例停泊而又有司機係車 /係附近既車輛離開.
趕車唔會係一兩分鐘完成呀?
係趕完車, 剩低仍然違例停泊無開走既車, 先會被檢控.
老實講, 好多時未落筆都仲會比你開走,
咁又有幾過份?

咁樣並唔係"走唔到果D唔好彩"
而係比晒機會之下, 你都仍然要違例既, 與人無尤.
唔通要同事企係到趕車, 直至全世界返晒黎開車先走得?
我地唔須要你俾面執法人員,
作為市民, 作為駕駛者, 你只須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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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marx兄:

唔清楚你係咪工友啦, 不過我想指出既係,
Discrection 並唔係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既.
雖然我同意現實中唔同案件有唔同既處理方法,
但請記住, 執法人員做野係唔可以單單用"駛左幾多錢"黎衡量既.
經營一個政府並不同於經營生意, 並非以賺取利潤為原則.
某程度上, 做政府一定係蝕錢既.

如果下下都用駛左幾多錢黎下衡量工作的話,
就會跌入八九十年代期間, 歐美盛行既一套以商界手段管治政府既理論(我真係唔記得左個名),
而呢套理論, 就係引致今日大量政府工作被外判既原因.

係呢套理論實行左十多年之後, 歐美亦逐漸因為行不通放棄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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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兄:

回應返你係賣蕃薯個post既回應:

Point(1)同(2)請細閱上面我回應RoyalMarines兄既內容;
Point(3)我同意食環同事可以做得更好, 但原則上我認為佢地做得無錯;
Point(4)我唔認為明報記者有理由知道其他商鋪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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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RoyalMarines兄:

立場觀點唔同, 意見相左亦小不免,
希望我地既熱烈討論, 唔會影響到日後大家落場見面時既樂趣,
始終大家都係英軍玩家嘛
=D

我明白同理解你對情>理>法排位既期望,
同樣,我亦希望你明白, 係法制社會入面, 以情>理>法作處理事件, 特別係涉及公眾利益既情況下,
係幾咁危險既一件事.

人的而且確係有思考同判斷能力既動物,
而正正因為咁, 假如係執行公務時,以情>理>法, 而非法>理>情為出發點的話,
就會愆生好多貪污舞弊既危機.
現實生活中, 大家都唔係聖人, 都制度容許執法人員事事都有一定既操作空間果陣,
就難保無人會從中取利.
正所謂"防微杜漸",
以法為先, 就防止左有人會以"情"影響公眾利益,在從小處, 動搖整個社會既廉潔.

同樣, "係執法問題上, 以情為先"
就正正係現時現實生活中, 被大眾視為"不合情理"而須要用法律條文去解決及防止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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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多小小,有關你所提及 "肚痛而遺例泊車"既問題.

(1) 投訴 / 抗辯 真係唔須要浪費你幾多時間同資源, 正如我係上文回覆過, 一封fax,幾個電話 就已經可以做到,
    當然, 抗辯有無效就視乎不同案情, 但我可以好清楚咁話你知, 你唔抗辯, 就一定無囉.
    認為自己無錯 / 情有可原的話根本唔須要感到甚麼"屈辱就範".
    法律係對所有人平等, 盡可能做到公正既, 但同樣, 法律唔可能照顧晒所有人. 你唔企出黎, 永遠無人幫到你.

(2) 我明白你既諗法, 但請試試易地而處.
    (i) 我唔相信有太多人會認為自己罪有應得,
        當警察放得前面果架因為肚痛而違例泊車既車主之後,
        假設你係第二架,而且係罪有應得果架車既司機, 你又會點諗?
   
    (ii)你係個警察, 你又可以點做? 真係叫佢除褲證明剛剛屙完屎?
        事後諗既辦法可能有一萬個, 但係現場, 你得幾分鐘時間去應付所有人既時候,
        一視同仁, 會係最為大眾接受既辦法.
        請記住七百萬人有七百萬個須要,政府 / 執法人員無可能逐個去100%咁滿足.

至於服務對象既問題, 你講得無錯, 公務員的而且確係服務緊公眾.
你可能服務緊你老細, 你老細既老細, 同埋你老細既老細既老細...
你係直接受薪於佢, 你當然要按佢既喜好而執行你既工作.

但請記住, 公務員並唔係單單服務緊你一個,十個, 甚至200個公眾,
我地只能根據法例, 同時按照政府既政策, 去服務整個社會.

度身訂製, 人手車工既衫固然滿足到你個人既須要,
大量生產, 機器製做既衫就只能做到滿足"大圍"既要求.

而政府服務, 就正正係大量生產, 去滿足整個社會既要求已而.
呢個唔係推卸責任, 而係現實資源分配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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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on, 新年流流唔駛咁勞氣, 討論遮?

你朋友抗唔抗辯唔關我事.
不過,既然你認為係食環署執法手法有問題囉, 又點解唔將件事係法庭上提出,
如果法庭認同你意見既, 法官亦都會將成件事交回食環既負責人去處理.
咁樣, (1)對你既朋友更公平; (2)亦有助改進整個香港丫.

同樣, 無人阻止過你將你所見所聞所知所相信既事件講出黎,
亦都無人指責過你講既唔係事實喎.
我只不過係希望你提出證據證明屬實遮, 難道咁都有錯?

在下認為你不負責任既係:
無憑無據咁將一D損害別人聲譽既事件係網上"上綱上線",
當有人質疑你既說話真確性時, 你就發爛渣指責別人霸道唔比你講野.
從而逃避提出真憑實據既責任.

順手回應埋你係#73既問題
>究竟佢點肯定果兩架警車黎之前有二百人係度插果幾個食環....

因為, 我睇左你貼出黎果篇明報新聞囉...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7-1-2009 16:32 發表

點解我要叫我朋友選擇抗辯?? 我地做唔做關你咩事?? 由頭到尾我冇講過一句佢地收埋個垃圾桶wo....
我講左我見到既野出黎....同埋我覺得係咁ja....唔係要死丫ma??
我夠覺得曾特首係變性人啦....洗唔洗你管埋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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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有時一句說話, 最初既一個表情, 態度,

"比差佬查身份證" & "比警察查身份證"

出黎既效果已經差好遠.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7-1-2009 17:49 發表


正如比差佬查身分證....

"先生,麻煩睇一睇你身分證" & "o靚仔,囉你張身分證出黎"

已經好大分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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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緊要, 大家互相提點下遮

無溝通, 又點樣互相學習, 一齊進步?
=D
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7-1-2009 18:02 發表


Sorry....呢個係我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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