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人打算forward條片同幾位小朋友既資料去漁護署 + 東太蘋?
BTW,漁護署係 21個參與1823計劃既部門之一
http://www.1823.gov.hk/big5/based/contact.htm
Cap. 169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S.2 釋義
“動物”(animal) 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
無脊椎動物,
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由1979年第53號第2條代替)
S.3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1) 任何人─
(a) 如
殘酷地打、踢、
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
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
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
某種作為而
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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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9-8-2010 00:0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