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慢車 (如巴士、大貨車等),係單線單程路上面,
如果經過避車處而係可行情況下唔入避車處讓其他車,
係有可能干犯Cap.374 S.38「不小心駕駛」既。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1-10-2011 23:40 發表
一樣, 50路段行30會唔會俾後面小爆?
就好似大嶼山咁, 其實大車/巴士有某D路段根本快唔到, 咁到咁上下佢地係會入避車處讓尾隨車輛過先...
我覺得呢樣野係要慢車果個識得咩叫讓, 後面果個識忍
咁先做到守法 ...
個人原則上贊成單車考牌呢個提議,
但問題係現實中好難實行 / 並不可行。
其實現時香港最大既「單車使用者族群」應該係星期六/日租單車果班,
考牌 / 強制某些安全裝備會有好大阻力,甚至淪為擾民。
要做到一定要有完善既法例同硬件(如單車徑網絡、單車公園等)配套。
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2-10-2011 00:00 發表
有心唔怕遲, 單車有心讓既, 點都讓到...
但係一講讓字個個都唔想架啦, 咁所以我先覺得單車上馬路要考牌,
渣46要考牌, 有事會罰錢扣分, 但係單車唔洗, 所以咪出左堆單車路霸出來囉...
有牌考起碼有最基本馬 ...
我諗你誤解左喇,
(1) 單車係法例定義之下係車輛;
(2) 法例對所有車輛都有賦與速度限制;
(3) 既然單車係車輛,因此單車係必須遵照法例限制車速黎行駛。
Cap.374 S.2 釋義
“車輛”(vehicle) 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
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但不包括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由1987年第46號第2條修訂)
“單車”(bicycle) 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
Cap.374 S.40 速度限制
(1) 除第(2)及(5)款另有規定外,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
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
(3) 凡任何道路的速度限制,根據第(2)(a)款予以更改,
署長須安排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以確保汽
車司機對於在該道路上現時須遵從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
指引。
...引用:
原帖由 fai84 於 12-10-2011 00:01 發表
單車落斜係快過私家車,因為香港落斜大部份限汽車行50,單車無車速限制50+既車速落斜無難度
50路行30 / 過低車速
唔一定無犯法架,前題係點解會咁行,
同埋有無「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可能干犯「不小心駕駛」或者「不小心騎踏單車」。
Cap.374 S.46 不小心騎踏單車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
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引用:
原帖由 Elf 於 12-10-2011 00:06 發表
50路行30唔犯法. 你小我係一回事, 我係你前面係另一回事, 前面想避都避唔到, 小前面只係EQ低所為
個條路又無避車處, 中間係雙白, 2個單車友都係踩緊合理既速度
跟住渣車條友就推晒頭, 閘晒燈, 我諗佢都落埋窗爆 ...
引用:
原帖由 landy 於 12-10-2011 01:17 發表
後方閃燈叫EQ低。。。。前方大break 叫咩? 俾個教訓後方? —般見識 ?搵條命仔去教個三唔識七既司機?
唔好教壞人了,有忍有讓就雙相安無事。
再講 過低車速有人話合法咩?
5分係最低收費遮,下面呢幾條要
釘牌同
受靶架。
Cap.212 S.33 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監禁2年。
Cap.374 S.36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p.374 S.36A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p.374 S.37 危險駕駛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2-10-2011 00:40 發表
係喎, 咁樣撞低兩件都係5分咋喎, 抵玩。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2-10-2011 02:48 發表
多謝你再提醒, 不過我已經知道係5分。
錯,機動車輛同單車等 係法理上係平等既,法例亦有相應既監管。
對於你所講既「玩法」,出事未必會告後車司機,單車車手都有可能干犯
Cap.374 S.45 魯莽騎踏單車或者
Cap.374 S.46 不小心騎踏單車
至於發生交通意外後,亦唔係「到時最多咪不小心駕駛」,
請留意「不小心駕駛」係最低收費,對上仲有好幾條,必要時甚至可以告誤殺。
再者,就算刑事責任同其他罪行相比唔重,
民事索償都可以令到你身敗名裂,值得咩?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12-10-2011 01:33 發表
基本上係馬路度,車係法理上大曬!
個兩條傻仔似為好威!玩個司機!如果個司機玩野做賤精扮dub唔切迫力撞過去!到時最多咪不小心駕駛.......等保險公司做野!但條傻仔分分鐘變癈柴。
我會話矛盾源自太多人剩係記得自既既權利,忘記左自己既責任同義務囉。
單車族群成日提「平等路權」,但又好少(有無?)提「道路使用者責任」。
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2-10-2011 02:25 發表
有時真係好怕D單車友.....
我自己住D鄉下地方, 返屋企條路就係果D全程單線行車雙白線既路, 亦不時有單車友行.....我不知試過幾多遲比D單車頂住條路搞到塞晒車.......................D 46就係怕爬頭D單 ...
結論,
大家都好熟識自己既
權利(同相關既法例),
但又無乜人留意過自己既
義務同相關既法例。
其實不論考左牌 / 未考牌也好,只要你係「道路使用者」,
得閒就睇下「道路使用者守則」同埋「道路交通條例」啦。
請記住,「不知法」係法律上
並不構成違例既
辯解理由架!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12-10-2011 11:2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