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你拉開話題,估你都係鸚鵡學舌,人話得你又話得,但又唔知點解得架喇...
驚你答唔到,等我答埋啦,費事你累人累物。
你所講既 「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
係來自運輸署既 《道路使用者守則》, 第七章 《電單車駕駛人須知》,關於「超車」果部份既,
不過,你所講「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都係不盡不實,
咪亂up當秘笈害人啦大哥...!
原文係:
超車
在交通擠塞和行車緩慢時,如果情況安全,你可以在車輛空位之間穿插而過,但要提高警覺,
小心會有行人或車輛闖入你前進的位置。如不能肯定,請留在行車線的正常位置上。
在劃上「雙白線」的路面上,你可以在前面車輛與雙白線之間的空位超車。但在超車前,
必須確定這樣做是安全的,而前車的駕駛人已知道你正在超車,而不致於把你的電單車逼出
「雙白線」外,與迎面車輛相對。
如你所行駛的方向有超過一條行車線,你應以正常的方法超車,即利用右邊或中間行車線超車。
不要在同一行車線上超越車輛。
http://www.td.gov.hk/tc/road_safety/road_users_code/index/chapter_7_for_motor_cycles/riding_along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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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都請你 (以及其他電單車司機)記住,
「道路使用者守則」指係指引,並非法例,雖然呢本書仔係庭上都係重要既參考。
但你要有型到,走去同老爺講,話係「道路使用者守則」講你知,
「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呢...
就係你自己決定要「有型」既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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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係運輸署係網頁上面既聲明:
不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所載的規則或指示,不算違法。
不過,在處理訴訟時(不論屬民事或刑事,包括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訴訟),
法庭在衡量道路使用者是否犯錯,以及其錯誤程度時,則可能會把當事人不遵
守「道路使用者守則」這一點考慮在內,從而賴以確立或否定該等訴訟中所爭
議的法律責任問題。
這本「道路使用者守則」出版時,已盡量按最新的資料編寫;不過,由於當局
不時修訂有關的法例,本守則的部分內容或許不再適用。如有爭議,
一切應以當時通行的法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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乜法例真係有話過「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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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21-11-2010 10:0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