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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汀九兩死意外 - 膽小者勿看

請問此話出自何經何典?
引用:
原帖由 FPGRM 於 21-11-2010 01:24 發表
[quote]原帖由 odaan 於 15-11-2010 18:12 發表
香港電單車攝車罅 , 攝到有恃無恐

由 的士 左邊 , 去埋左線爬頭 , 已經唔岩 , 因為唔可以係人地左邊  ...
好多七六源來唔知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21-11-2010 01: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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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都未答我出自何經何典? 好聲好氣問你,你就唔好拉開話題先啦大哥...
   依家係大哥你話合法丫嘛? 咁叫你拎證據出黎比大家參考下遮, 唔係好過份丫?  

2. 建議你,下次睇下法例先啦...

Cap. 374 道路交通條例  S.77 消防車等獲豁免速度限制及交通燈管制

(1) 在某一時刻正用作消防服務、救護、海關或警隊用途的車輛,
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速度限制的成文法則的條文,
相當可能會阻礙在該時刻使用該車輛作任何上述用途,則該等條文不適用於該等車輛。

(2) 在某一時刻正用作警隊用途、消防服務或救護用途的汽車,
只要該車輛在駛近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時(視屬何情況而定),以鳴鑼、響鐘或發出警報聲響示意,
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的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管制的成文法則的條文,
相當可能阻礙在該時刻使用該車輛作任何上述用途,則該等條文不適用於該等汽車

(3) 本條條文並不影響任何就人身或財產損傷而提出的民事申索。
引用:
原帖由 FPGRM 於 21-11-2010 03:42 發表

記住D交通警唔好攝車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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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你拉開話題,估你都係鸚鵡學舌,人話得你又話得,但又唔知點解得架喇...
驚你答唔到,等我答埋啦,費事你累人累物。

你所講既 「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
係來自運輸署既 《道路使用者守則》, 第七章 《電單車駕駛人須知》,關於「超車」果部份既,
不過,你所講「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都係不盡不實,
咪亂up當秘笈害人啦大哥...!

原文係:

超車

在交通擠塞和行車緩慢時,如果情況安全,你可以在車輛空位之間穿插而過,但要提高警覺,
小心會有行人或車輛闖入你前進的位置。如不能肯定,請留在行車線的正常位置上。

在劃上「雙白線」的路面上,你可以在前面車輛與雙白線之間的空位超車。但在超車前,
必須確定這樣做是安全的,而前車的駕駛人已知道你正在超車,而不致於把你的電單車逼出
「雙白線」外,與迎面車輛相對。

如你所行駛的方向有超過一條行車線,你應以正常的方法超車,即利用右邊或中間行車線超車。
不要在同一行車線上超越車輛。

http://www.td.gov.hk/tc/road_safety/road_users_code/index/chapter_7_for_motor_cycles/riding_along_/index.html

x x x

不過,都請你 (以及其他電單車司機)記住,
「道路使用者守則」指係指引,並非法例,雖然呢本書仔係庭上都係重要既參考。

但你要有型到,走去同老爺講,話係「道路使用者守則」講你知,
「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呢...
就係你自己決定要「有型」既遮。  

x x x

以下係運輸署係網頁上面既聲明:

不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所載的規則或指示,不算違法。

不過,在處理訴訟時(不論屬民事或刑事,包括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訴訟),
法庭在衡量道路使用者是否犯錯,以及其錯誤程度時,則可能會把當事人不遵
守「道路使用者守則」這一點考慮在內,從而賴以確立或否定該等訴訟中所爭
議的法律責任問題。

這本「道路使用者守則」出版時,已盡量按最新的資料編寫;不過,由於當局
不時修訂有關的法例,本守則的部分內容或許不再適用。如有爭議,
一切應以當時通行的法例為準。」

x x x

乜法例真係有話過「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 ,如塞車係可以中間攝車罅 」咩?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21-11-2010 1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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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類情況下」即係咩情況?
2. 係你攝車罅引致交通意外 定係攝車罅而被控不小心駕駛呢?
3. 單案既詳情又係點既呢?
4. 自己理正? 有咩理又有幾正?
5. 可以分享下呢單案既判詞嘛?
6. 勝訴既原因係咩呢?
   表面證據不成立?   
   係控方既失誤?
   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定係 法官認同你所講既電單車攝車罅合法先?

香港行駛普通法,係普通法制下,要甩一單官司一D都唔難,
所以漩兄你最好澄清下,
唔好令人誤會,亦令我地開下眼界,長下見識嘛。

x x x

法庭上還見識過的士佬點樣玩差佬後來還贏了

<--呢樣野都好普遍架咋,被告搞到伙記「掉轉企」都唔係少見,
不過,咁又同呢次討論有咩關係? 莫非你又想借機抽警察水?
引用:
原帖由 FPGRM 於 21-11-2010 18:42 發表


雖要呢條唔係法例,但學過電單車的人都會知道,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係容許攝車罅
十年前我在法庭上就係這類情況下贏得一場官師 當然自己要理正, 法庭上還見識過的士佬點樣玩差佬後來還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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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漩哥,乜得你咁有趣既?

又係你話「十年前我在法庭上就係這類情況下贏得一場官師(司)」,
因此你認為法律上「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係容許攝車罅 」丫嘛?
咁我咪諗住同你請教下,長下見識咁囉... 學海無涯嘛!

係人都知差館大把個案啦,
於我而言,更加唔駛問啦,駛乜問遮? 未告過咩?!  

之但係,依家係大哥講到似層層嘛,又話甚麼十年前打嬴官司、又話甚麼自己理正嘛...
你要話全部自己親身經歷,但一問你內容一樣都講唔到woh!
咁你究竟係吹水唔抹嘴純粹亂up丫?
定係打算朦混過關 - 當日係真有其案,不過單案因其他理由甩,而就夾硬話係自己打嬴官司 呢?
講清楚唔好害人丫唔該...!

點解係咩post都好,一問你深入D既問題,你就會顧左右而言他既呢?
可唔可以解釋下?

x x x

#57 我就擺明係見你又七又六咁,
先專登回黎問你,睇下你恃住D咩經咩典,而講野咁口響架啦...
引用:
原帖由 FPGRM 於 22-11-2010 00:07 發表


原帖由 gd1893 於 21-11-2010 01:30 發表 57#
請問此話出自何經何典?

1,2,3,4,5,6 ,你既然咁識法律識
咁就唔駛我呢D蟻民教啦 要料既返去問大把過案
我唔係抽警察水,係你玩引經據典先 之前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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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ho,原來係咁...
咁麻煩你下次無料黎就唔好廢up扮勁喇唔該!

咩「十年前打嬴官司」、咩「自己理正」、咩「全部自己親身經歷」...
原來全部廢話亂up,唔該晒你woh真係!

x x x

雖然呢到係吹水廣場遮,但吹水都吹得有道德D,搵第樣黎吹丫!

法律同埋安全呢D野真係唔講得笑架。

萬一有人睇完你果幾句 唔知有咩證據支持既說話,例如:
你認為法律上「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係容許攝車罅 」同埋
你果句「十年前我在法庭上就係這類情況下贏得一場官師(司)」。

跟住就走去學你咁講的話...
唔係個個好似漩兄你咁「福大命大」,兼又咁好彩「上庭嬴官司」架!
引用:
原帖由 FPGRM 於 22-11-2010 02:38 發表


我點解要講比你知教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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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兄,呢個唔係玩唔玩埋同一樣野既問題,
而係法律同安全既問題。

既然阿漩兄聲稱自己十年前打嬴左單類似既官司,
因此佢就認為,法律上容許「電單車在安全情況下攝車罅 」。
我只不過係希望佢澄清一下當中既疑問,以避免引起誤會,
點知就換來一句不負責任既「我點解要講比你知教精你」?

係其他層面吹水,不論影唔影響到我都好,我都絕對無所謂。

但在於法律安全問題上,
我認為,發言者絕對有責任確保其發言內容既真確性,並避免引起不必要誤會。

因此我多次向漩兄請教,並希望佢能提出確切 / 相對確切證據以支持其論點,
但可惜至今除不斷支開話題,顧左右而言他外,仍然未獲相關回應。
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22-11-2010 10:38 發表
煮豆燃豆萁 豆在釜中泣 同是玩英軍 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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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2-11-2010 18:58 發表

唔讚好唔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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