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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上馬路要有平等路權, 首先要單車使用者有牌...

其實慢車 (如巴士、大貨車等),係單線單程路上面,
如果經過避車處而係可行情況下唔入避車處讓其他車,
係有可能干犯Cap.374 S.38「不小心駕駛」既。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1-10-2011 23:40 發表


一樣, 50路段行30會唔會俾後面小爆?

就好似大嶼山咁, 其實大車/巴士有某D路段根本快唔到, 咁到咁上下佢地係會入避車處讓尾隨車輛過先...

我覺得呢樣野係要慢車果個識得咩叫讓, 後面果個識忍
咁先做到守法 ...
個人原則上贊成單車考牌呢個提議,
但問題係現實中好難實行 / 並不可行。

其實現時香港最大既「單車使用者族群」應該係星期六/日租單車果班,
考牌 / 強制某些安全裝備會有好大阻力,甚至淪為擾民。

要做到一定要有完善既法例同硬件(如單車徑網絡、單車公園等)配套。
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2-10-2011 00:00 發表

有心唔怕遲, 單車有心讓既, 點都讓到...

但係一講讓字個個都唔想架啦, 咁所以我先覺得單車上馬路要考牌,
渣46要考牌, 有事會罰錢扣分, 但係單車唔洗, 所以咪出左堆單車路霸出來囉...

有牌考起碼有最基本馬 ...
我諗你誤解左喇,
(1) 單車係法例定義之下係車輛;
(2) 法例對所有車輛都有賦與速度限制;
(3) 既然單車係車輛,因此單車係必須遵照法例限制車速黎行駛。

Cap.374 S.2 釋義
車輛”(vehicle) 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
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但不包括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由1987年第46號第2條修訂)

單車”(bicycle) 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


Cap.374 S.40 速度限制
(1) 除第(2)及(5)款另有規定外,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
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
(3) 凡任何道路的速度限制,根據第(2)(a)款予以更改,
署長須安排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以確保汽
車司機對於在該道路上現時須遵從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
指引。
...
引用:
原帖由 fai84 於 12-10-2011 00:01 發表

單車落斜係快過私家車,因為香港落斜大部份限汽車行50,單車無車速限制50+既車速落斜無難度
50路行30 / 過低車速 唔一定無犯法架,前題係點解會咁行,
同埋有無「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可能干犯「不小心駕駛」或者「不小心騎踏單車」。

Cap.374 S.46 不小心騎踏單車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
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引用:
原帖由 Elf 於 12-10-2011 00:06 發表


50路行30唔犯法. 你小我係一回事, 我係你前面係另一回事, 前面想避都避唔到, 小前面只係EQ低所為
個條路又無避車處, 中間係雙白, 2個單車友都係踩緊合理既速度
跟住渣車條友就推晒頭, 閘晒燈, 我諗佢都落埋窗爆 ...
引用:
原帖由 landy 於 12-10-2011 01:17 發表
後方閃燈叫EQ低。。。。前方大break 叫咩? 俾個教訓後方? —般見識 ?搵條命仔去教個三唔識七既司機?
唔好教壞人了,有忍有讓就安無事。
再講 過低車速有人話合法咩?
5分係最低收費遮,下面呢幾條要釘牌受靶架。

Cap.212 S.33 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監禁2年。


Cap.374 S.36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p.374 S.36A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p.374 S.37 危險駕駛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2-10-2011 00:40 發表


係喎, 咁樣撞低兩件都係5分咋喎, 抵玩。
引用:
原帖由 HunterX 於 12-10-2011 02:48 發表


多謝你再提醒, 不過我已經知道係5分。
錯,機動車輛同單車等 係法理上係平等既,法例亦有相應既監管。
對於你所講既「玩法」,出事未必會告後車司機,單車車手都有可能干犯
Cap.374 S.45 魯莽騎踏單車或者
Cap.374 S.46 不小心騎踏單車

至於發生交通意外後,亦唔係「到時最多咪不小心駕駛」,
請留意「不小心駕駛」係最低收費,對上仲有好幾條,必要時甚至可以告誤殺。

再者,就算刑事責任同其他罪行相比唔重,
民事索償都可以令到你身敗名裂,值得咩?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12-10-2011 01:33 發表
基本上係馬路度,車係法理上大曬!
個兩條傻仔似為好威!玩個司機!如果個司機玩野做賤精扮dub唔切迫力撞過去!到時最多咪不小心駕駛.......等保險公司做野!但條傻仔分分鐘變癈柴。
我會話矛盾源自太多人剩係記得自既既權利,忘記左自己既責任同義務囉。
單車族群成日提「平等路權」,但又好少(有無?)提「道路使用者責任」。
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2-10-2011 02:25 發表
有時真係好怕D單車友.....
我自己住D鄉下地方, 返屋企條路就係果D全程單線行車雙白線既路, 亦不時有單車友行.....我不知試過幾多遲比D單車頂住條路搞到塞晒車.......................D 46就係怕爬頭D單 ...
結論
大家都好熟識自己既權利(同相關既法例),
但又無乜人留意過自己既義務同相關既法例。

其實不論考左牌 / 未考牌也好,只要你係「道路使用者」,
得閒就睇下「道路使用者守則」同埋「道路交通條例」啦。

請記住,「不知法」係法律上 並不構成違例既辯解理由架!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12-10-2011 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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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點解唔可行,其實可以分幾方面睇,

「單車於馬路上行駛」呢個發牌原因,前提係要有地方比「單車於非馬路上行駛」,
香港現時單車徑網絡設計明顯地係以「消閑」為目的,而且並不完整 / 完善,
對於一D以單車作為日常交通工具既人黎講,佢係局住要踩上馬路既。

當然,佢地選擇得用單車做交通工具,要佢地考牌先可以上路亦無可厚非。

但對於以單車作為消閑活動,本身亦無擁有單車既人黎講,
要考牌先比踩單車上路的話,你估仲有幾到人踩?

如果有完整 / 完善既單車徑網絡或者單車公園的話,情況可能會好D,但明顯地香港而家無。
咁好喇 :
(1) 政府而家要修例;
(2) 修例會導至少左人踩單車同租單車;
(3) 有人生意同利益會受影響;
(4) 單車呢個活動一向被視為健康活動;
(5) 小朋友係屋企樓下踩又點計?
...

唔好講發牌, 就之前話立例要踩單車戴頭盔都搞咁多大頭佛出黎,
跟住會有咩發展,相信大家都預計得到。

立例唔可以太過鉅細無遺,
但同樣,鬆到立左同無立無分別的話,立例既意義亦不大。

x x x

BTW,相對起單車,其實早幾年前已經有人提出要監管LED白光車頭燈,
到今日咪一樣未搞到。

我地既議會咁忙,幾時得閒處理?

x x x

BBTW,立法其實好需要「主流民意」同埋佔領到「道德高地」,
我地既政府公關能力咁弱,要製造「主流民意」同埋佔領「道德高地」去立例「單車考牌」...

除非再有咩大意外死好多人啦,否則個人而言覺得都頗為「天方夜談」。
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12-10-2011 12:45 發表
點解唔可行? 我指既發牌制度係機於"單車於馬路上行駛"
單車徑就無關係啦, 但係上馬路, 長此下去任由d無牌既響馬路上干擾其他道路使用者又何嘗唔係擾民?

學你話齋, 單車法律上都當係汽車, 咁點解"馬路"上駕駛汽車 ...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12-10-2011 13: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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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兄, Don't put your words in my mouth, please.

凡事都要講到咁極端的話,討論仲有意義咩?
引用:
原帖由 tango10 於 12-10-2011 20:58 發表
依阿SIR 的講法! 睇黎出街都要考牌先叫合理! (咁未滿十八歲連街都唔洗出, 除非有監護人陪同)
唔考牌點知你懂不懂過馬路, 識唔識睇燈? 最好就梗要每年買牌費, 再加埋扣分制, 睇怕香港就天下太平囉!
就連收意垃圾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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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咁諗我真係唔曉點答你好。
不過我亦都無打算去猜測你既說法同想法係咩喇。

x x x

需要澄清既係,遊行並不需要「獲批准」,
只係需要「知會」警方作出安排,同拎張「不
反對通知書」遮。

而從過去案例睇,就算事前無「知會」甚或違
反NONO上面既規定都好,主持人都好似無乜後果咁。


[quote]原帖由 tango10 於 13-10-2011 15:16 發表

極咩端姐! 當遊蕩是罪, 三個人一齊是非法集會, 遊行要獲批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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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業績?
引用:
原帖由 fai84 於 13-10-2011 22:55 發表
請報警
有單車徑既地方唔行單車徑,去行馬路係犯法
d警察會好樂意(好落力)去跑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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