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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心入面有條刺,唔講唔舒服...

我個人認為,報警拉個道友先重要過送佢入醫院
搞到入醫院係佢自己攞黎,法佢就犯左
我覺得唔抵可憐囉
我都係擺明想搵警察拉個道友先,
無啦啦整達"喇",救你係仁慈,拉你係道理
點知架白車黎到之前會唔會因為條友又醒返拒絕送院?之後走佬?(你有冇能力留主條友另計)
去到醫院先搵警察?運吉....
你驚死警察黎左之後唔會送佢去醫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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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友唔犯法??
上網搵到呢類野
危險藥物條例 - SECT 8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 或 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 許可證外, 任何人不得─

   (a)  管有危險藥物; 或

   (b)  """""""""吸食、 吸服、 服食或 注射危險藥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0000, 並在 符合第54A條的 規定下, 可處監禁7年; 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000, 並在 符合第54A條的 規定下, 可處監禁3年。 (由1979年第67號第2條修訂; 由
        1992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上網又睇到有人話同人權法有抵觸,但果陣我都未讀小學...所以唔清楚

[ 本帖最後由 wonglk 於 11-6-2009 23: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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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實實,本來我都諗主掂橫掂過睇完就算
但見到某係會員可以事後孔明到橫不講理既地步
乜都如果,上帝都比你做埋呀笨
警告我唔怕食
我就係未見過有師兄會係cgf事後孔明

一開始矛頭就指主出post為師兄?你冇野呀?
(小弟擺明係話緊h字頭為人兄)

[ 本帖最後由 wonglk 於 12-6-2009 06: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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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ls 於 12-6-2009 06:56 發表
其實我都做過好多呢類Case !!

例如「後樓梯有人食白粉」,「球場有人(對)草,公園有靚仔索K」等等!

揾到違禁品,就有得拉!無就吹佢唔漲!絕對無徇私架!

好似有一單Case咁,老婆報警話老公「神志 ...
辛苦你喇師兄...警察真係唔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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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書院入面班人冇吸毒好耐...乜野叫吸毒學生?
之前吸毒同家陣吸毒...差好遠啵

加上正生書院既學生跟本唔比行出學校,乜野叫出出入入?
成報新聞,呃乂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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