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生存空間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12-4-2011 15:55 發表
唉! 1997打後! 香港啲"正苦公霧完"只識得講"多做多錯; 小做小錯; 唔做唔錯" "食橫柱"收到order就去做野, 就法律上冇錯, 不過法律都要講人情! 大家見到雞但仔亞伯以經在同區內做左十幾年, 亦冇人向"食橫柱"投訴 ...
你說的是,法律都講人情,但請注意,執法人員可行的酌情權小之又小

雖然我個人不滿該部門做事手法,但我更不滿好多香港人成日當人地執法時只講人情

到人地真係做野又只係識說三道四,咁叻你做

p.s.但香港人又係選擇性講人情喎,呢D唔關自己事又有得出下位,就講人情

有D影響到自己就話要嚴打,幾多車主見條街無位泊就彈個call去警署,掃完就自己施施然去泊,幾講人情

TOP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13-4-2011 13:43 發表


香港法律精神有講公議同人情(By grace of .......), 因為法律唔咪所有野可以做到公平, 有啲社會議題係由人情立場出發去立法! 如果"執法人員可行的酌情權小之又小(又唔咪一支竹打死一船人)" ! eg. 時不時新 ...
sorry......真的不太明日主旨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