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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1-4-2009 18:18 顯示全部帖子
議員有回覆la wor~ 引用:就近日市民發放何文田配水庫槍擊案件公開信事件,有關文中提及的意見,有數點我需作申明並有以下的回應。
首先多謝各位連日來的電郵及關注此事!按警隊的守則,在生命不受威脅的情況下,警員需盡可能向疑犯作出口頭警告,與疑犯作出溝通及嘗試勸疑犯投降。在生命受到直接威脅的情形下,警員當然需保護自己及市民,別無選擇地開槍。就警員應否以不同語言作警告,我並沒有作出評論。我認為在危急的情況下,警員當然不可能用不同語言作出警告。
此外,按報章報導,事發時警員曾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與疑犯進行1對1的博擊,由於疑犯沒有退卻的跡象,故警員按了增援掣。從程序來說,該警員應否找尋掩蔽,保護自己,等候增援而不一定要開槍呢?從市民攝得的片段中,可看到警員與疑犯有一段時間是分隔開來的,換言之當時是有緩衝的可能性。另外,就文中所說「…相信案發現場還有不少的市民(至少還有拍下片段的市民吧),要是有關警員如涂先生所說掉頭走人的話而給予疑人傷害其他在場人士的機會…」。當然,各人都可以有很多現場環境的假設,但討論始終要回歸事實。我十分熟悉樂民邨的地理環境,拍下片段的市民應是在邨內高座拍攝,故不存在文中提及拍片市民生命受威脅的可能性。
由於報章沒有全部輯錄我的言論,有關「掉頭走」一詞,不知是否是用字問題令人覺得是「一走了之」的意思。事實上我當時指出若警員在生命未受直接威脅,及沒有其他市民在場需要警方提供保護時,警員可選擇暫時退下來,待增援到達後才合力制服疑犯。由於該警員已使用警棍及胡椒噴霧,並曾與疑犯博擊,而非一開始便選擇逃走,因此在等候增援時選擇「掉頭走」或找尋掩蔽,這是戰略上的考慮與警員表現是否懦弱無關。
承如文中所說…「沒有一位警察願意開槍把別人殺死的,除非在自身及他人的安危受威脅…」,這點正正是我要指出的,一位受過嚴格訓練的警務人員,在上述情況下便需要發揮其判斷力。就上述個案,死因裁判庭已展開調查工作,屆時裁判官亦會考慮警員是否已用盡所有可用的武力,及就當時的環境開槍是否是必須的做法。
今次的槍擊事件引起市民關注的另一原因,是在案發後,擬有人企圖轉移事情焦點,放料透露死者生前曾有刑事案底,有暴力傾向等,製做先入為主的印象,發放此等資料對死者做成不公。我亦已要求警務署署長鄧竟成先生徹查。
我必須指出,香港擁有一支水平極高的警隊,在國際上是人盡皆知的,正因如此,每件案件我們更應該公平認真地徹查,何況案件還涉及一條生命。
再次多謝對事件的關注。
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 [ 本帖最後由 里安 於 1-4-2009 18: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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