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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氣條例

過氣條例

引用: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N/A 條: 3 條文標題: 叛逆性質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a) 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 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c)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848 c.12 s.3 U.K.〕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經證實的作為足以構成第 2 條所指的叛逆,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被裁定本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的人,以後不得根據相同事實就第 2 條所指的叛逆被檢控。 〔比照 1848 c.12 s.7 U.K.〕
早就應該向1/7/1997廢除
點可能仲出現
咁搞法咪有好多人比人入罪?
真係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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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有無人quote呢條野先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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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唔係應該以條例不合時宜為由而廢除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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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gd1893 於 30-6-2008 16:01 發表
不合時宜?
點會?

就咁以Cap.200 S3(b)同(c)兩條黎睇,
回歸之後再改埋稱號,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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