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悲情王子 ] 找不回從前的我
四級准尉
輕便大光圈鏡頭追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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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17:55 發表 如果咁講拳頭都可以係武器..?
原帖由 101653 於 27-5-2009 18:00 發表 我帶出街比警察查過身分證+搜身 佢仲同我講 "好野黎WO" 跟住同佢吹多兩咀....
原帖由 MS 於 27-5-2009 19:24 發表 如果随身攜帶差人加一句"可作攻擊用途"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1:43 發表 我出街帶住呢把野..香港太多壞人/危險.. 把野6吋長..一直唔知有冇問題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05 發表 有一條防止性罪行叫"藏有攻擊性武器"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33 發表 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