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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呢類Surefire]其實帶出街有冇犯法?

[呢類Surefire]其實帶出街有冇犯法?

係香港
出街隨身帶住, 如長期放枝電筒係腰bag

注意:呢枝唔係普通SF,係配有"Strike Bezel"攻擊型電筒頭



or



俾警察搜身搜到..
會唔會告你帶"攻擊性物品"架?

認真一問

感謝

[ 本帖最後由 m4devastator 於 27-5-2009 18:54 編輯 ]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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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17:55 發表
如果咁講拳頭都可以係武器..?
但呢啲係帶有攻勢性既"工具"嗎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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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101653 於 27-5-2009 18:00 發表

我帶出街比警察查過身分證+搜身
佢仲同我講 "好野黎WO"
跟住同佢吹多兩咀....
你果枝都係有 攻擊頭?

邊一枝呢?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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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S 於 27-5-2009 19:24 發表

如果随身攜帶差人加一句"可作攻擊用途"
唔明你想講乜??

你意思即係我會有事?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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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1:43 發表

我出街帶住呢把野..香港太多壞人/危險..
把野6吋長..一直唔知有冇問題
你係咪傻左?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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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05 發表

有一條防止性罪行叫"藏有攻擊性武器"
係喇係喇
我就係唔知支surefire 出到街會否犯呢條罪呀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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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33 發表
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 ...
不過當初surefire 設計呢類電筒

都係for 攻擊 + defense
所以係非一般電筒

因此而家想係到問清楚先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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