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0:06 發表
同樣叫 Cylnder都好,大前題係「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先可入罪。
或是閣下認為紅筒可以塞入真鐵度擊發?
bb彈 可叫6mm bb bullet ,哇蟹bullet 呀喂.. 拉得啦。
至於上面提及的2j ...
補返先……當塞枝紅筒落枝PTW度打而枝槍係過2J,那樣枝PTW已經係法律定義下的「槍械」,而枝紅筒亦已經係「槍械零件」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方可根據條例中「槍械」定義(g)段(見圖3)證明上述元件為「槍械」,而無需根據「槍械」定義(h)段證明有關元件是「用作或擬用作……發射投射物」。」
圖3呢就講明over 2J已經係「槍械」,亦即係話任何可以令氣槍可以過2J的零件於法例中都係「槍械元件」……
呢次修例講明唔再需要證明件parts關唔關發射事已經可以入罪……
個重點係2J以上,唔理你打火藥打gas定用橡筋,都已經係真「槍械」,而呢D「槍械」的parts已經拉得……
條例就係可以o甘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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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1:1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