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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大家似乎唔記得香港「真槍」的定義……大過2J已經係真槍……

如果要玩……一個可校力GBB飛機連鋼bolt,叉紅氣打出嚟可以過2J,已經係「真槍」元件,又好似PTW大力紅筒呢,諗得仆街D,用英文去睇PTW的筒英文名直頭係Cylnder,法律有時就係咬文嚼字,到時會唔會入得好應?

以上只係我諗到的小量例子,可能有人覺得係危言聳聽,但我通常會向最壞方向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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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15 發表


所以之前提及要反對的不如引導,例如「能力」包唔包含改裝呢之類。

一般來說香港法例慣常做法,一件模型槍當時狀態射不到真彈就是不能,
例如奄槍,律政師唔可以叫槍械專家通番好條槍管和CHAMBER 加番支撞針 ...
就係之前有人用呢類方法由美國入批半完成品AR身返香港,最後一批去咗PTW度,一批就變左去砌真槍o羅……警察上兩年搜到D真槍的Receiver,部份就係呢類啦……

政府呢次要修例,o米就係因為有好多同師兄一樣o甘醒的不法份子走灰色地帶又比政府知道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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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8-2-2021 09:55 發表


跳殼M4塊托彈板得3/4長度,唔好玩啦……

真M4個煲要排氣,玩具M4個排氣口唔開得否則漏氣腳軟。
當枝氣槍過左2J已經係「真槍」,已經唔洗理可唔可以改落真槍,因為本身已經係「真槍」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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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0:06 發表


同樣叫 Cylnder都好,大前題係「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先可入罪。
或是閣下認為紅筒可以塞入真鐵度擊發?

bb彈 可叫6mm bb bullet ,哇蟹bullet 呀喂.. 拉得啦。

至於上面提及的2j ...
補返先……當塞枝紅筒落枝PTW度打而枝槍係過2J,那樣枝PTW已經係法律定義下的「槍械」,而枝紅筒亦已經係「槍械零件」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方可根據條例中「槍械」定義(g)段(見圖3)證明上述元件為「槍械」,而無需根據「槍械」定義(h)段證明有關元件是「用作或擬用作……發射投射物」。」

圖3呢就講明over 2J已經係「槍械」,亦即係話任何可以令氣槍可以過2J的零件於法例中都係「槍械元件」……

呢次修例講明唔再需要證明件parts關唔關發射事已經可以入罪……

個重點係2J以上,唔理你打火藥打gas定用橡筋,都已經係真「槍械」,而呢D「槍械」的parts已經拉得……

條例就係可以o甘玩法……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1: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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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如果繼續只將個諗法套用落真鐵零件度,只著眼於氣槍可唔可以改到打真子彈呢點上,係好錯……

香港過2J已經係「真槍」相信呢度無人唔知,修例後會唔會將所有可令「玩具槍」變over 2J「真槍」的零件當成「槍械元件」呢?之後又會唔會因為有一兩枝普通過2J的模型槍被入罪而成為案例後,所有呢D模型槍的Barrel、Chamber、Cylinder、Frame、Body、Receiver、Breech Block、Bolt都會變成「真槍元件」呢?

都係o個句,我係向最壞方向去諗,可以當我9up危言聳聽……但當一枝laser point都可以係攻擊性武器的日子,沒甚麼是不可能……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1: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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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11:15 發表
事實係
宜家好多玩具parts
都可以介定為珍parts
西,骨,鏡,grip,尾通,後托
不需要任何改裝
巳經好灰色甘誤墮法網
又o甘講,修例裡面張圖無上面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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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1:34 發表


很抱歉閣下的推理是不成立的。

因為閣下混淆了「火器」跟「槍械」才會有這個結論,雖然「火器」都歸納在「槍械」之中,但卻不等同。
火器在香港法例的定義是有明確寫明「有致死能力」,
例:「火器 (firear ...
你睇埋建議3.3點講同用左甚麼做reference先啦……

3.3講明係「條例中「槍械」」而唔單單針對火器……

3.3雖然只係建議為火器(即真槍)元件作清晰定義,但留意返圖3 Highlight的(h)點,係講明「以上範圍內任何槍械」,即係包埋過2J氣槍……如果日後寫例條友跟住呢parts一刀切去寫,o甘所有過2j的氣槍parts,都會直接被定義為……槍械……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2: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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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reference.....

建議

3.3 建議修訂 會 為火器 (即真槍 )元件提供更清晰和具體的
定義。經修訂後,控方可根據《條例》中「 槍 械 」定 義
(g)段 (見 圖 3)證 明 上 述 元件為「 槍 械 」,而 無 需 根 據「 槍
械 」定 義 (h)段證明有關元件是「 用作或擬用作 ……發 射
投射物」。

圖3
「槍械」的定義
根 據《 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 》(第 238 章 )第 2 條,槍 械 指 :
(a) 任何火器;
(b) 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
過 2 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c) 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
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
何便攜式器件;
(d) 任何槍、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或投彈器,可從其中
發 射 或 藉 以 發 射 容 載 氣 體 或 化 學 品 的 投 射 彈 者;
(e) 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
何武器 (包 括 容 載 任 何 有 害 液 體、氣 體、粉 末 或 其
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
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
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
(f) 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
(g)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
第 52 條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屬 槍 械 定義所指的任
何其他東西 ;
(h) 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
投 射 物 的 元 件,以 及 經 設 計 或 改 裝 用 作 減 低 該 等
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
件 ……
…… (重點為本文所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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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23 發表

法例永遠係從最闊方向寫
調轉頭諗 佢唔咁寫又可以點寫?
槍械(但不包含過2J之玩具槍/仿真槍)? 咁點樣定義玩具槍?咩牌子?咩價位?咩物料?
2J唔係淨係指我哋啲玩具槍 3D print出黎 用水喉 ...
改例就係要定清楚甚麼是「火器元件」,而建議3.3就建議唔單單針對火器而包括所有「槍械」,如果日後條例寫「所有於238章定義為槍械之相關元件(即係Barrel、Chamber個堆),均為槍械」,那只要係一枝2J氣槍上呢堆psrts已經係真槍元件……根本唔洗睇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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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2:21 發表


是說指明的零件會列入「槍械」定義。
舊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但不能證明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無罪」
     「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證明到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有罪」

新例係「你渣住舊真槍 ...
佢引用的圖3係現有法例,未改的……

而highlight的「槍械定義」、「槍械」、g及h點就係呢次要修訂的……

資詢後會否因應大環境而一刀切咁將所有「槍棫」內所有相關物品列為槍械元件,要等修例後先知……但個人覺得……一刀切機會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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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2:40 發表


如果就甘睇新條文,如果一件GBB 件例如AK BODY ,同真鐵完全同數,真件無痛直上,材質又係鋼料夠硬,中招機會相當大。
如果跟條文……女火金MP5同G3 Housing,AR系真數尾通,其實中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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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8-2-2021 13:03 發表


惟有學馬記打個玩具印
打個玩具印照上到真鐵又打得響……照拉……

其實咁多玩家用緊德國香港件……o個D要立法後90日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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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89# 的帖子

不如check下案件編號 WKCC4852/2018,呢次修例似係因為呢單告唔入o既case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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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48191 於 19-2-2021 07:41 發表
或者咁講,近呢幾年時不時有玩槍負面新聞,再加上政府某些部門同某些媒體不停妖魔化Airsoft,所以有呢個結果真係唔出奇。
唔好乜都賴晒政府同媒體,即使唔計買件砌槍o個班,有幾多玩家為左像真而買D正野補品返黎玩,有幾多高端玩家用美制鍛造玩具身黎砌玩具?

之前一單斷到應但就係因為舉證唔到D件係用落真鐵而要撤控,之後又搜到D自砌槍……唔出手都唔得啦……

宜家只怕修例後條文寫得唔清唔楚,搞到有啲氣槍件變「火器元件」,o甘先麻煩……

記住要搵個19專家出黎證明一枝過2J氣槍係可致命武器,其實一D都唔難……唔好天真到以為只係打火藥先係「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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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9-2-2021 12:06 發表

高端好多都不會出聲吧
明知自己係灰色地帶
一DD啦……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9-2-2021 13: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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