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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真假律師?

引用:
原帖由 B20_hk 於 21-2-2009 10:35 發表


"閣下既參與遠非涉及討論咁簡單, 更聲言會公開及發佈對方較早前係其他地方貼出既女友性感照片"

其實...用"貼出既女友性感照片"這方法,
去迫使他人去做一件佢不願意嘅事。

這是否刑事罪行?
最令我睇佢唔起嘅係..
Send咗人地"女友性感照片", 做咗就認, 衰咗就受, 仲用埋佢嗰段乜鬼"喺綱上咁啱copy到又咁啱係你條女", "如有雷同實屬不幸"咁不知所謂嘅死撐法!!!都唔知係唔係雄性生物!!!

佢最好唔好再用OKKA個名幫G&R賣廣告, 我驚會有反較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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