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kornhill401 於 23-2-2021 15:08 發表
今次ge修訂條例,係針對某D人士,用..真槍parts,放入玩具槍內..
而不是針對..玩具槍parts..所以請C兄放心繼續玩玩具槍.
都係果句'現在法例,動能超過2J的玩具槍,當做真槍檢控.'
呢條法例,同你是否有,或無真槍parts ...
你有D野搞錯,呢次修例原因寫得好清楚,並唔係「針對某D人土用真槍parts放入玩具槍內」,而係因為之前搜到部份真槍來源係有人由外地訂parts入黎之後砌槍,但呢兩年有案例係即使捉到人藏有果D高危parts(好似lower receiver、frame),但因為舉證上要證明持有人要將parts用落真槍係非常困難,亦因為呢個原因而令部份case告唔入,所以決定修例,直接幫某幾類parts定證為「槍械」,唔理你parts用落真槍定玩具,收藏以圖,只要持有就犯法……
修例原意本來係好事,起碼清楚真骨真grip唔犯法,買都安心D,但問題在於發例上「真槍、火器」o既定義……有師兄認為只有打火藥先係修例下所針對的「真槍、火器」,所以即使係過2J的「真槍」亦唔屬於法例所針對的「真槍、火器」……但小弟就擔心日後法例係包埋2J以上「真槍」,到時即係所有2J真槍的某些parts已經犯法,到時可能好多氣槍parts都會突然變做「槍械」……
未來會唔會走到呢步,好睇有無人有興趣搞「氣槍」,而乜o野先係「真槍、火器」亦要睇日後個官點去釋法……唔好o甘老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