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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都輕判...天理何在

「法 官 接 納 辯 方 求 請 指 , 被 告 犯 案 時 已 年 滿 16 歲 , 兩 人 是 在 互 相 同 意 下 發 生 性 關 係」
嗱......我未聽過衰十一係會有一方唔同意(唔同意就係老強啦)

「慶 祝 胞 妹 生 日 為 藉 口 , 邀 請 女 童 到 其 位 於 馬 鞍 山 的 寓 所 , 與 女 童 發 生 性 行 為」
都好處心積慮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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