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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莊家-犯罪無間 於 13-3-2010 01:17 發表
保安有權禁止拍攝,因為係保安理由
至於授權方面,屋苑範圍係屬於私人擁有,即係業主,佢地有權去"請"d人離開屋苑範圍,而業主就聘請管理公司執行有關權力
基本法係有創作自由,但基本條件係o係唔抵觸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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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屋屋村那些會不會唔同? and因為保安理由有權禁止拍攝, 那在法律上要有什麼來成立那個保安理由? 拍攝的人不是威脅來的, 那裡來的保安理由?
(補充一下, 我唔係講果條片, 都唔係什麼事件採訪, 只是想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