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將
USN EODMU-2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1:59 發表 我見到係指把刀....電筒既攻擊頭....你唔好用黎攻擊人就入唔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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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1:43 發表 我出街帶住呢把野..香港太多壞人/危險.. 把野6吋長..一直唔知有冇問題
原帖由 古勒比加 於 27-5-2009 19:29 發表 我日日出街都係袋住佢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06 發表 你唔知唔代表無
原帖由 deathmaster 於 27-5-2009 22:11 發表 攻擊性物品 can be anything, anything you carrying without enough reason can consider as 攻擊性物品. A screw driver, a steel rod, anything...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14 發表 我有呢把野原因係當然某黑社會人士迫我做野..我唔制.. 佢又話要打到入E完又話要我家人受傷之類..我系果時買泥小心萬一. 結果就係由校方/警員加入後解決..
原帖由 m4devastator 於 27-5-2009 22:07 發表 係喇係喇 我就係唔知支surefire 出到街會否犯呢條罪呀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16 發表 攻擊性武器係法律上無錯係無明文話咩係咩唔係... 係使用者的動機同使用方法....先會構成佢係唔係用緊攻擊性武器 所以我第一句就係講合理既解釋 Pan兄你明無?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16 發表 的確為求平安有咁諗過.. 因為諗唔出其他好方法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21 發表 我拿拿聲收埋佢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33 發表 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 ...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40 發表 但係入面未有對攻擊性武器作釋義 根據公安條例釋義 攻擊性武器的確係可以好廣~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39 發表 錯? 對與錯好在乎你點睇喎.... 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真係睇你點睇..... 對嗎?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43 發表 即係有d o野, 係咪攻擊性武器, 要睇情況lor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47 發表 其實jim1224 已經講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