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准尉
原帖由 sealsman 於 13-7-2011 11:46 發表 罪犯的拘捕 (1) (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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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里安 於 13-7-2011 14:56 發表 市民係有權去stop一個犯左"可逮捕罪行"既人,好似好多shop theft case既報案人都係自己去stop個犯之後再報警 但大家去stop呢類人既時候,就真係要小心D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