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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兆萬中心偷袋

引用:
原帖由 sealsman 於 13-7-2011 11:46 發表

罪犯的拘捕

(1)        (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 ...
你仲要睇埋佢係咪arrestable offence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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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里安 於 13-7-2011 14:56 發表
市民係有權去stop一個犯左"可逮捕罪行"既人,好似好多shop theft case既報案人都係自己去stop個犯之後再報警

但大家去stop呢類人既時候,就真係要小心D啦
要小心兩樣野,

1.小心俾佢隊
2.小心唔好咁high,用reasonable force necessary 去停佢,唔好投降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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