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 ...
法例永遠係從最闊嘅方向寫
調轉頭諗 佢唔咁寫又可以點寫?
槍械(但不包含過2J之玩具槍/仿真槍)? 咁點樣定義玩具槍?咩牌子?咩價位?咩物料?
2J唔係淨係指我哋啲玩具槍 3D print出黎 用水喉通整 總之2J就係界線
如果佢唔套用以前嘅定義 再立新定義又會引起矛盾
以人嘅惰性同怕事本質 立一條新法 當然唔想又走多次程序改埋條舊法
更何況舊法有佢存在原因 等佢可以捉到2J以上 同土炮製作
同埋留意番今次立法原意 劍指真.真槍件 而唔係我哋玩具過2J之後嘅假.真槍件
法例使用方法偏離立法原意好可能從第一刻開始已經告唔入
難道真係會拎住隻波箱或者gas bolt或者隻匣告真槍件?上咗新聞 律政司被人笑死先
因為法官都知 法律永遠係最大限度去包圍 但唔代表適用於所有情況
好似遊蕩罪 你係條街度行 有人睇你唔順眼話你引起不安
其實都可以拉你告你 但有無人因為樣衰 或者係街無目的閒逛就被告?
不誠實使用電腦都係大包圍 試過用黎告偷拍 結果都可以唔成功
如果以師兄話laser pointer係攻擊性武器,其實有合理解釋
眾所週知laser唔能夠亂射 laser上面都有警告 必定唔能夠射眼可致盲
就偏偏用支laser射眼 即係立意要造成傷害 咁何解又不可以係攻擊性武器?
菜刀平時都係切菜 但使用不當 都一樣係攻擊性武器
個人意見 反而更擔心玩具同真鐵太似嘅問題
VFC HK長槍系列基本上就係真數 咁VFC隻MP5/G3下身/尾托點計?
WE/VFC/GHK條真數AR尾通又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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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3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