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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d1893 於 17-7-2010 01:15 發表
就憑我係主辦單位,我係場地租用者,已經唔駛再講其他野啦,
場主要趕,你就一定要走,係咁簡單。
至於有無第二次,老實講,生事者第二次唔黎唔係仲好咩?
既然有人選擇得係呢D場合搞事,就係佢唔傷感情在先,
...
手掌係肉,手背又係肉, 唔通我今日黎完, 因為各執一詞而俾你夾硬趕走, 第日見到仲會同你有傾有講一齊飲茶咩?
諗多d, 而家我俾你趕走, 跟住返屋企上網大數不是,單單打打,扭曲事實, 唔好話香港, 全球都知, 到時有理說不清, 啞子食黃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