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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https://www.sb.gov.hk/chi/specia ... ation_Paper_chi.pdf

咨詢文件:

以在下理解,舊例是成槍需要持牌,零件的話需要證明持有人「意圖裝配成可發射的槍支」才犯法,
換言之如果持有一碌5.56 m4 真管,用來掛咸魚,理論上是合法的。

疑修改的部份:

建 議

3.2 經參考海外 司法管轄區 就 槍械的 法例後,我們 建 議 修
訂《 火 器 及 彈 藥 (槍械宣布 )規例》(第 238D 章 ) 2 的 附 表,
指明以下 的 重 要 火器元件 為 《條例》所指的 槍 械 :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
他裝置
但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以在下理解,是「零件有能力成為火器的一部份」,哪怕持有人用來曬咸魚,一樣可以捉。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2: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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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5:22 發表
個人見解而已:

機匣 槍管 槍膛 bolt 槍身 本身我哋普通玩家都用唔到
發射組件就更加一開始就唔得
影響大的 就咁睇明文寫明o既組件 AR尾通好可能收得檔
平時見得最多的AK/Magpul grip/stock都無寫禁 骨 ...
以下全屬個人理解。

舊例當中,其實所有槍械元件都計數,但需要同時附合「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即是就算一條性能完好的帶膛線槍管,或是一支真槍用的BOLT,只要收起來不使用,或者拿真鐵槍管裝進MARUI 膠身槍上,玩具用,裝飾用,收藏用亦可以成為抗辯理由,
控方很難證明持有人「用作或擬用作」安裝至真槍上,證明不到有罪就是無罪。
變成除非拘捕時已經砌了一支真槍或幾乎完成,否則單單一件零件,很難入罪。

如果無理解錯,新增修訂係將: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他裝置。
都定義為「槍械」。

而同時要達成的條件是:「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即是新例是看「有沒有能力成為真鐵元件」,不需要再考慮持有考的動機。
換言之同樣情況下,假如在下手上有一支帶膛線真鐵手槍管,已不能再說是收藏用玩具用或其他原因,管有未經登記的「槍械」已經犯法了。
然而如果如果是已經奄了的槍管,填密了的真輪瓜,或其他手續令其零件失去成為槍械火器的一部份能力的話,應該是不在犯法之列。

其他沒在238D 新列表中的槍械零件應該仍舊例238-2h,即是有意圖砌成真槍才成立。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7-2-2021 17: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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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7:40 發表
已經見到有人吹緊風 立完法水彈槍都無得玩
甘樣膠吹相比起逐字逐句慢慢看,更為簡單和吸like,自然多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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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7-2-2021 22:05 發表


香港法例都係睇英文版啦......

鎗架我估係chassis,鎗身我估係frame,機匣就肯定係receiver。
其實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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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2-2021 22:06 發表
新修訂無清晰分辨槍械用玩具元件,仍存在灰色地帶,亦即給予執法部門極大的權力拘控管有者(即使是玩具零件)。
盡一點綿力,send e-mail 去反對啦。
其實寫到好明,指明的幾種零件,並有能力裝到火器上使用,犯法也。

玩具件如果全鋼夠厚夠硬又可以正常安裝在真槍成功擊發,的確係會當「真件」處理。

但玩具件例如MARUI 合金外管,既裝不到上真槍亦不可能受得住膛壓,又何罪之有?
上庭不是口講口賠,所有證據要專業處理,例如落案告某人持有的玩具件可入罪作槍械,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到時要搵軍火專家去將證明安裝在槍械上擊發,
如果達到合理性能和耐用度,告入的機會自然大,但如果一槍就玩具外管爆裂,又是另一回事。
順帶一題這些舉證全都要錢,所以無事無幹不會自找麻煩告一些擺明是玩具的東西。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沒有提及「改裝能力」,是好事,即是原裝如果本身接合位不經改裝就用不到上真槍,已經差很遠,
尚記得不久前台灣槍械法案改制,以「有潛力改裝成真槍使用」為條文,這就真是死得人多了。
一支馬記膠身槍在下有全套車床鋼料全DIY 加手工良好,可以改到膠身包鋼身擊發5.56 彈,又算不算改裝潛力。
君不見當年支APS 都是這樣死的,聽說是自製減藥子彈去做到擊發效果,打到一發當槍械...

與其一味反對,不如循循善誘,提供更好的意見,例如明顯列明原裝狀態而非改裝潛力,又或曰寫明「除了經改裝或修改失去擊發能力者」之類。
始終香港一堆真鐵件入了境是事實,姑勿論情況是否如警方所說般嚴重,但冒冒然硬碰硬要求完全停止提案並不切實際,
簡單來說人家可說是義正詞嚴而立法的,否決也要原因和合理性,反對者是否有優於立法原因的理據提出呢?
如果純粹發個電郵一班人可能COPY同一段文字去反對,效用又有多大?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7-2-2021 22: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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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7-2-2021 22:37 發表


台灣果條法案咪搞到GHK支迷你司登都犯法囉~


最新果支Glock點22真火就係膠slide加鋼包邊(雖然賣街後真係爆slide),以前中歐、北愛等等地方亂七八糟果陣堅有人用玩具鎗加金屬條、電鑽、信號鎗、水喉通等等改 ...
台灣條例甘寫...蛇都死...呢D 就真係灰色地帶了

第 20-1 條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
有殺傷力者
,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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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ngo 於 18-2-2021 08:50 發表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若果有人張m4下槍身改成真槍一部分,咁有同款
所以之前提及要反對的不如引導,例如「能力」包唔包含改裝呢之類。

一般來說香港法例慣常做法,一件模型槍當時狀態射不到真彈就是不能,
例如奄槍,律政師唔可以叫槍械專家通番好條槍管和CHAMBER 加番支撞針再塞粒9MM 入去擊發,
這樣改動後的證物通常都會失效。
所以說之前台灣法用「改裝潛力」來做控告會死得人多。

又例如之上面提及VFC P320 身玩具跟真鐵是99% 相同的話( 未FC 純引用假設 ),如果兩者只係爭1, 2 個PIN 位爭1MM半MM,簡單手鑽都可以加工至100% 通用真槍,
這又是否可以不當真件?
好像說如果在外國入了個M4 真槍身,叫店家用補水喉的塑鋼土填密其中一孔,
當時狀態是裝不到HAMMER ,要「加工」例如用支批敲走果塊很易掉下來的塑鋼土,這樣的「加工」人人都會,
這件填了孔的M4 槍身是否又「沒有能力」呢?相信大家都知道這純粹是「避規」而已。

如果這種「改裝」都不能入罪,那其實立法來沒有用,其實身為市民要考慮到兩邊都有其動機,
一邊是想禁制真件流通落至不法之徒手上,持有玩具槍,奄槍者又怕誤入法網,當中界線真的是要傾的,
相信這法例入面,「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是最值得爭拗的部份。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09: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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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09:51 發表
跳殼款M4咪仲灰色過Gbb
所以做玩具好多時都會做到同真鐵唔同尺寸同唔同真槍結構,
好似話RARE ARM 隻匣其實塞唔入5.56 ,CHAMBER 位亦用膠做唔用鋼。

沒法近年港台很喜歡標榜跟真鐵同數,真鐵材質,真鐵製程,
其實當一件玩具件完全同真鐵件相同,其實同真鐵件的分別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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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09:46 發表
大家似乎唔記得香港「真槍」的定義……大過2J已經係真槍……

如果要玩……一個可校力GBB飛機連鋼bolt,叉紅氣打出嚟可以過2J,已經係「真槍」元件,又好似PTW大力紅筒呢,諗得仆街D,用英文去睇PTW的筒英文 ...
同樣叫 Cylnder都好,大前題係「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先可入罪。
或是閣下認為紅筒可以塞入真鐵度擊發?
無論改唔改例,PTW 條筒叫CYLINDER 都唔會被當真槍零件而入罪,因為達成不到違法條件 ( 舊:意圖裝上真槍,新:有能力裝上真槍 )

否則 bb彈 可叫6mm bb bullet 真是死得人多 ,哇蟹bullet 呀喂.. 拉得啦。

至於上面提及的2j 以上可入罪,不是因為那是「真槍零件」,而是仿真槍本身是犯法,但有「豁免」條件就係「低於2j」,
換言之2j 以上玩具入罪原因是持有仿真槍,而沒有達成「豁免」條件就是2j 以下,所以入罪。跟「真鐵元件」風馬牛不相及,敬請勿混為一談。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0: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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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10:08 發表

就已M4款gbb為例
有冇可能换parts改裝到拍得响呢
整支車過應該簡單些,本身是co2 動力連正規的hammer 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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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補返先……當塞枝紅筒落枝PTW度打而枝槍係過2J,那樣枝PTW已經係法律定義下的「槍械」,而枝紅筒亦已經係「槍械零件」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 ...
很抱歉閣下的推理是不成立的。

因為閣下混淆了「火器」跟「槍械」才會有這個結論,雖然「火器」都歸納在「槍械」之中,但卻不等同。
火器在香港法例的定義是有明確寫明「有致死能力」,
例:「火器 (firearm)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比照 1968 c. 27 s. 57(1) U.K.]」

而超2J 的BB 槍只是「槍械」,不會變成火器。

因此新例寫的是「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已很明顯是在談真槍真子彈,不是玩具或超2J 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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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2:09 發表

你睇埋建議3.3點講同用左甚麼做reference先啦……

3.3講明係「條例中「槍械」」而唔單單針對火器……

3.3雖然只係建議為火器(即真槍)元件作清晰定義,但留意返圖3 Highlight的(h)點,係講明「以上範圍內任何 ...
是說指明的零件會列入「槍械」定義。
舊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但不能證明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無罪」
     「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證明到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有罪」

新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此零件是可以裝置到真火器上正常運作 = 有罪」

即係新例如果通過,槍械的部份會變成甘:

槍械 (arms)指 ——
(a)任何火器;
(b)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c)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何便攜式器件;
(d)任何槍、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或投彈器,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容載氣體或化學品的投射彈者;
(e)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包括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f)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
(g)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第52條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屬槍械定義所指的任何其他東西;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以及經設計或改裝用作減低該等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件,  (由2000年第14號第2條修訂)
(g)
    (1)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2)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3)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
          他裝置
但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總之「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呢句野唔改,就點都係講緊致死武器。

如果改成「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槍械... 」就合家平安了。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2: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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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ngo 於 18-2-2021 12:37 發表



GBB配件可以改入到真槍到,咁即係持有GBB配件=持有槍械.以前一支ak47真槍先叫做藏有槍械,新法例係你件配件可以放入真槍到運作=持有槍械
如果就甘睇新條文,如果一件GBB 件例如AK BODY ,同真鐵完全同數,真件無痛直上,材質又係鋼料夠硬,中招機會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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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ogjumpjump 於 18-2-2021 14:10 發表


而家覺得果條6mm BB MARKING 好重要.
座等200 蚊加刻印6MM BB 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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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8-2-2021 14:19 發表


用中文,「此氣動彷真鎗械僅可發射6亳米塑膠圓彈」
轉簡體加廿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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