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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兩死車禍遭質疑放「人肉路障」 警稱示意慢駛合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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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13-2-2018 12:51 發表


條路是直路,但是先上斜後落斜,上到差不多最高前是看不到前方有冇車... 反應時間很少

開到140km/h 兼兩條線有車停定冇位過, 如果代入你是個疑犯思維你覺得有冇可能唔炒而過到? 140km撞埋停定既車炒左埋去有冇可 ...
以片論片,不一定是事實,其實架LANCER 已經慢左5, 6 秒,而呢條路雖然有少少起伏,
但數百米距離冇可能睇唔清 ( 一般來說我渣車高速除了望前車,起碼望多500 米,一D 都唔多,80 KM 行 500 米只係廿秒左右。
又或者咁講,如果疑犯真係連百幾二百米都睇唔清,其實唔洗有警察,前車行緊定停緊,或者塞緊車,或者係一架行得慢既拖頭,其實都係照撞。

我仍是比較相信條友自己驚青踩死迫失控。( 唔好以為有abs 就唔炒,速度快一樣炒 )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3-2-2018 13: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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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ho837 於 13-2-2018 13:42 發表


身為當時在場駕駛者睇法:-

前一哥呀鄧生當時公開認錯道歉不是基於他本人當時自己喜歡而做! 是基於事實係程序及判斷出錯下產生後果有必要道歉! 如果有前科的話就今次同樣事件也很大機會與程序及判斷錯誤道致死 ...
在下都有十年以上駕駛經驗了,見過最大單野係在大陸,車禍後架車焚燒,當時我是後座,
架著火車係正旁邊,D 熱氣攻埋黎,司機當然應該BBQ 緊,但怕誘爆所以急急腳叫司機快走。當然知道意外的可怕,有得揀當然不想做「兩害取其輕」果個「輕」,自己很問心也不想。
至於這次事件,以結果論一定是不好的,因為多人受傷麻。如果事件是該司機停車調頭走唔切比人用槍指住落黎,無事無幹,
大家應該拍哂手讚做得好。結果論的話。

但問題在於,如果換轉我們是個警察,點做好?指引好話可以,但實際操作係有一定危險。
本身做下位既就真係要跟指引做,一味鬧警察「草菅人命」不可取也。
其實單野可以追到2009 年做對比,又問番一句,應該出聲的議員這十年來做左乜,
人家SORRY 完就算,你班議員又收貨,唔怪得人HEA。
有冇人跟進?或者有,但似乎冇...沒收視的「爭取」真是沒多少人會做。
一日不UPDATE 指引,或者購入新設備,差仔就只可用現有方法做。
見過外國有些直升機下面吊舊電磁鐵,幾頓重都吸得起,買架番來玩下,見邊個痴線佬就飛埋去吊高佢,大家應該睇得好開心。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3-2-2018 14: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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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bay 於 13-2-2018 15:25 發表


終於入戲肉.
唔係議員想收貨, 根本係"被逼收貨".

政府HEA, 正正係因為立會權力不足, 失去晒制衡力,
議員唔收貨, 以前可以提私人條例草案更改現有法律, 更改政府財政預算, 用特權法勒令失職官員上立會解畫 ...
關咩事呢...
2008 年立會選舉,建制 11 席,泛民 19 席,獨立及無黨派 30 席...
賽車單野2009 ,當時根本是泛民主場,唔好乜都拉「保皇黨」黎講啦 :?

2018 年勢力分布套用番去2009 年再作結論,呢種思考方式好抽像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3-2-2018 15: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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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bay 於 13-2-2018 15:37 發表

因為仲有功能組別, 分組點票嘛, 功能組別大量"獨立無黨派"自動當選入去, "獨立無黨派"但親共的功能組別,
每次都阻住直選組別議員制衡政府
好的。當你計埋其他建制派都一律「反」泛民。
係占不到2/3 議席的情況下,不存在一營話事。
順帶一題在下找不到泛民對2009 年車禍作出的「交通規例改善」動議。
不知何來「建制反對」,可能是在下沒找到,如有資料歡迎提供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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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14-2-2018 21:53 發表


上得粉嶺公路call上總部...   唔會元朗,上水,粉嶺,大埔 4個地方夾埋都抽唔到3,4部車出來欄路嘛?

剛搵資料原來:
香港警察車輛為隸屬於香港警務處的官方陸上交通工具,至2014年共有約2,500輛。
其實你地有冇渣過車...

元朗去上水行100km,之後過左大埔路口開始收80km,100km 是合法,既然講得高速行駛即係100 以上,
一般來說100km 路常態d 人是行110 左右 ( 因為10km 的話快相機唔會閃,超速控罪最少10km 以上 )
我好溫柔咁當佢行140km...

好吧元朗派車出黎,元朗去粉領行100km 要20 mins,
而家任務係6 分鐘之內到...最少要開330 km 以上先追到架車...
粉嶺交通部係沙頭角,21 分鐘到事發地點就不要提了,
說比較近的上水警署,都講緊10mins ( 已經唔計個警察要上車出車場 )先到現場,
想六分鐘到達的話行200 公里去吧。未計疑犯行緊 140 km ( 或以上 ) 高速逃離中。

唯一方法只有call 當時在事發地點巡邏中的交通警而已。

麻煩大家吹水還吹水,唔好離哂地又話叫十架八架沖鋒車來落閘放狗...隨意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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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veless 於 14-2-2018 19:17 發表
七人車涉嫌違例被交警截查時....高速逃走10公里....因警方封路收掣不及撞向被截停車輛.


高速逃走10公里...
假設100km/h 已係高速,
即係由截查暴走到撞車係6分鐘左右的事.

一切是動態的.
來個路人甲靠估: ...
哥倫布是龜蛋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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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athan852 於 15-2-2018 02:17 發表
睇完咁多版 即係好多人都認同「因為放佢走唔知會引起幾大傷亡 所以用一個一定會引起傷亡的方法整停佢係合理」
呢個係咩邏輯來?
其實要求當時道路使用者慢速並唔等同「一個一定會引起傷亡的方法」。
只係而家既結果係引起左撞車,所以就沒有「如果」了。

正如之前南亞仔搶錢,警方截停公路汽車,並無發生傷亡,是否可以引申截車慢駛是「一定不會引起傷亡的方法」?

結果只是其中一方的可能性,不能逆引申為必然並唯一的發展,基本邏輯也,這點應該不難理解。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5-2-2018 02: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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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ype38 於 15-2-2018 11:22 發表
我就真係好想睇下呢d偉人願意犧牲邊位家人去幫警察
似乎師兄仍然覺得截車= 殺人,但事實上截車不一定炒,是那個司機失控。
這世代好興放火的同情,救火的指罵。
要罵為何不罵超速者?

超速駕駛車死人新聞算少嗎?
2017 年尾已經小巴撞死青年,拖車撞死PIZZA 電單車...
不危險的話就不必禁止,尚有人認為一架行緊百幾二百的車衝上公路「應該」無咩問題而應該放行,這世界醉了。

至於檢討就請勿滲入個人感情,
而是找出是非對錯或如何減低傷害。
「兩害取其輕」早有師兄說了。
這是檢討反省,不是魔女審判。

如果要摻雜個人情感其實甚麼都不用談,
正如經典的火車路軌判斷題,
1 人VS 1000 人,如何控制路軌,究竟應該讓高速行駛的列車撞向1 人還是一千人?
一般來說是撞死 1 人,但你可以振臂高呼,如果你是那「一人」,你願意死嗎?
好吧那火車撞向那1000 人好了...那1000 人應該沒有阿媽生的。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5-2-2018 12: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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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f141 於 15-2-2018 13:38 發表


都係果句啦
就係因為要保障其他人既安全,所以先要截停架車
只係因為而家出咗事,你地先事後孔明啫
聖經有講過不要效發法利賽人( 僞善者 )

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 4他們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 5他們一切所做的事都是要叫人看見。。。

馬太福音

末世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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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15-2-2018 14:28 發表


call車幫拖梗係搵附近在場最近巡警EU車.... 你講果D乜野要交通總部起身刷牙洗面上車幾耐果堆野冇意思...    你講到沙頭角其實會唔會最離地??   成個上水粉嶺大埔你覺得都冇EU車或警車當值?? 得沙頭角有車?
乜EU 唔係巡市區? 鐵騎巡公路?

在下見識少真係未見過成車EU 上公路截車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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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ype38 於 15-2-2018 16:52 發表

冇人會唔罵超速者,我做交警亦都會咁做
但做路障既市民有冇權去選擇呢? 我反感既係唔做路障就有刑事責任
當你車緊你全家人時,架車貼埋baby in car,
後面有架時速過百沖緊埋尼,截車不一定炒,有幾多%係會炒? ...
無人要做偉人,比人撞果架LANCER 只能說當黑,在下亦不認為交警以「一要求慢車一定有人死/犧牲」既前題下截停D 車,
呢個FORUM 入面睇唔見有人「樂見LANCER 比人撞」,
談論緊既係,係呢個分秒必爭,又必須要決斷既情況下,交警既判斷是否不專業或草菅人命,
在下就見唔到。亦有人主張交警係「明知炒硬」而截龍。
主張唔怕講,最緊要有POINT。而唔係一句到尾「有人受傷就一定錯哂」呢種口輕輕結論。
世人都想完美解決所有事,呢個TOPIC 都傾左幾日,都冇一個完美方案。
但大家要求交警係電光火石之間就要作出完美決定,既要絕對無人受傷,又要截得停危駕汽車。

講...好易...

在下唔係馬後炮,#4 POST 一早講左總有人傾唔到結論就會拎人屋企人講話撞你全家啦不如,唔係在下先知特別叻,而係香港人普遍係得呢個討論水平。得罪莫怪。

http://www.wargamehk.com/cgf/vie ... p;page=1#pid1295551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5-2-2018 17: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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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4-2018 12: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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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pony 於 18-4-2018 11:59 發表
邊度都冇所為,差人執法大晒唔通由佢走咩,總之日後自求多福LA.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 ... 00002/1523815344639

觀塘繞道事件後修訂
本報記者翻查《警察通例》,當中第41章01條列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而截停或徵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只有在人員合理地相信目標車輛所帶來的風險遠超徵用其他私人車輛阻礙道路所造成的風險的情況下,才有充足理據採取這種極端措施。」該條例的最後修訂日期為2011年。

搵到一條類似的條文,不過條條文就唔似pony 兄咁得一半無下面,而係有下面的。
有時講野講一半,為左引導聲音去到自己期望的方向,唔知又算唔算言論自由,我有自由講一半

btw 呢條例全文是否咁,是真是假,在下無法證實。因為警察通例只有部份公開予市民查閱。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4-2018 12: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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