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20:38 發表
errrrrm.... 引用判詞係高等法院上訴案例. 原審裁判官以無案可訴為由, 無須被告(即答辯人)開展案情已判定為無罪. 律政司不服, 以裁判官條例第104 條以案情上訴 (即"by way of case stated") 至高等法院. 而當時案件未 ...
在下理解係新舊條文都會存在,即係槍械(h) 擬用作槍械部件這部份應該保留。
新增 :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
為新項目。
範圍未必真是有增加,但入罪是容易了。
按修例所指的目的,亦的確是提及了令提證更易,簡單來說持有即有罪。
這是好事定壞事,又要考慮公眾利益同影響多少人,
下面經是題外話和個人想法了。
「真數直上」,「真鐵製程」,「全真數」這個文化隨著gbb 而起,
起初都是偷偷地玩的,後來似乎都成為風氣,甚至有些人直接分享真火控真槍身真彈匣甚麼甚麼的,
仿佛是領正牌可以合法購買和把玩。
但事實上這些「真品」其實真是真槍零件來,
以「氣槍」玩家來說,這是不是一個「合理和應當受保護的權益」其實值得一問。
而將這個「權益」套用到一般市民百姓,又有多少人願意為著玩家追求像真的「權益」而容許管有真品呢?
這個天秤其實不難猜到結果。
誠如上面有師兄提及,一般玩家都不會用到bolt 頭,rifle 管,真彈chamber 這類東西,
將這一類物品當作槍械火器的一部份本人不認為有太大影響。
槍身之所以爭拗,因為很多時gbb 的槍身跟真鐵槍身都9 成相似的,可能材質弱一點,某些細節位改動了一點。
我想槍友要保護的應該是「原裝正常玩具不會被認作真槍」,而不是「真鐵身但我因為喜好而換上了gbb」的玩家。
雖然後者為數亦不少,但誠如之前所說,「換真槍部件」個人覺得並不是一個絕對權益,
而實際上如果持有者某日不想持有了,賣出去,這套身會用來做甚麼? 沒人知道。
至於如何保護玩具能正常販賣,其實也不用特別處理,總之玩具店能買到的完整成槍而那柄本身是合法火力的玩具,
也應該假設是合法的,如果真是有不法之徒真是用個玩具身改裝(或不用改裝),而完成了一柄有發射能力的火器槍械,
其實代表這柄槍身上必然有其他部件例如bolt 頭、chamber 和槍管,這些都不是在玩具上找得到的東西,
到時就算玩具槍身因為「原裝玩具上拆取而得」的原因而豁免不起訴外,其他部份都夠入罪了。
其實玩具應該不要跟真鐵百分百一樣是一個安全意識,或許可以說是社會責任,
日本人很了解這一點,很多時都會做得比較足,所以日本槍很多時很難上「真品」,
這不是他們做不到,是故意避規的。
反而是台灣廠很多都是有多真做多真,最好百分百,玩家當然開心,
但普羅大眾又會否接受玩具的配件跟真槍配件的材質,尺寸,性能都是近乎完全一樣呢?
還有一樣值得提的是「集運」,是近年比較流行的外國購物方式,便宜,而且很多時抽查較粗疏。
傳統速運dhl,usp,fedex 等手續較多,抽查也較嚴,也有列明許多不許運輸的東西,
但集運呢? 很多時是報甚麼就填甚麼,有時是一大個包裹扎起來一個客人的貨就一次過寄,
而且收貨地址也相對易偽造,有時名稱都不用對,直接說個號碼就取貨了,
更無痛一點可以自取櫃,有心人大可以夜晚才去取貨,說難聽一點有甚麼古古怪怪的東西寄來港,想低風險的話用這些剛好。
香港多年來都是靠「入口」抽查為主要查核違禁品槍械部件入港,反而「管有」很多時是合法的,
例如高倍瞄準鏡,入口不申報是犯法的,但到港之後如何買賣也是合法的,這是很有趣的一點。
而從上面提及,集運五花八門,有些嚴謹些有些真是跟走私沒多大分別甚麼都不查,截查的難度是大了。
再單靠入口抽查似乎難度是愈來愈高,因此將入罪的範圍擴大至「管有」或者是一個方法。
其實現在的咨詢文件已經算是鬆手,都是一些槍械比較核心而跟玩具不太相關的元件,
至於外觀件,魚骨火帽護木和瞄具已經不在規範,也許是有考慮過現今氣槍市場的實際情況。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22:0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