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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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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13:14 發表

如果換左個濕9fire電筒托,珍下身,珍尾托既師兄點算好?
電筒護木應該沒影響

珍下身應該危危乎。

尾托其實應該不在新例規範之列。
圖示中有一個零件叫 BREECH BLOCK , 其實不等同尾通和尾托,中文可以叫做「炮閂」,
是非自動槍械用來閉鎖彈藥在槍膛的零件,功能上其實比較類似BOLT 頭。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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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16:50 發表
自閉地high 了一下:

TLDR 既話, 先講結論睇法再講論據: 保安局提議修例條文不但不能防治咨詢文件第2 部份所指「背景」中所指既走私真槍與及不當使用真槍,而且亦會無必要地限制一般氣槍玩家既玩具擁有.

1. 根據 ...
該案例有點謎,
雖然用 槍械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下略)
作定義。

但裁判官的判詞罪成原因是:AK 是半自動或自動步槍,原生設計並不預料用家每打一發要手動裝填,因此彈匣是一個必需要的元件,
雖然該彈匣可以用在玩具上,但由於彈匣是AK 自動步槍不能或決的一部份,因此判定這是屬於「槍械」定義。

在下不是法律人士,但按文字理解,法官用的正正是「有能力用在火器」或「這本身設計是用在火器之上」的概念,
而不是肯定了被告持有彈匣的目的是「槍械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判詞跟條文的本身的意義並不是非常吻合,有點張冠李戴之嫌。
因為本人認為此條文應該包含:
1 - 已完成安裝至槍械上的行為
2 - 有明顯意圖欲安裝至真槍械成為當中零件
這兩個含義。

這是很久之前的案件,也不知被告人有沒有上訴,如果上訴的話,理應會斟酌槍械 (h) 的定義問題,
因為條文既然寫了「用作或擬用作」,原告應該要證明被告人的確達成這兩個個條件或其中之一,
如果用「設計原意」來判,似乎尚有斟酌餘地。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9: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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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20:38 發表
errrrrm.... 引用判詞係高等法院上訴案例. 原審裁判官以無案可訴為由, 無須被告(即答辯人)開展案情已判定為無罪. 律政司不服, 以裁判官條例第104 條以案情上訴 (即"by way of case stated") 至高等法院. 而當時案件未 ...
在下理解係新舊條文都會存在,即係槍械(h) 擬用作槍械部件這部份應該保留。
新增 :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
為新項目。
範圍未必真是有增加,但入罪是容易了。
按修例所指的目的,亦的確是提及了令提證更易,簡單來說持有即有罪。

這是好事定壞事,又要考慮公眾利益同影響多少人,
下面經是題外話和個人想法了。

「真數直上」,「真鐵製程」,「全真數」這個文化隨著gbb 而起,
起初都是偷偷地玩的,後來似乎都成為風氣,甚至有些人直接分享真火控真槍身真彈匣甚麼甚麼的,
仿佛是領正牌可以合法購買和把玩。
但事實上這些「真品」其實真是真槍零件來,
以「氣槍」玩家來說,這是不是一個「合理和應當受保護的權益」其實值得一問。

而將這個「權益」套用到一般市民百姓,又有多少人願意為著玩家追求像真的「權益」而容許管有真品呢?
這個天秤其實不難猜到結果。
誠如上面有師兄提及,一般玩家都不會用到bolt 頭,rifle 管,真彈chamber 這類東西,
將這一類物品當作槍械火器的一部份本人不認為有太大影響。
槍身之所以爭拗,因為很多時gbb 的槍身跟真鐵槍身都9 成相似的,可能材質弱一點,某些細節位改動了一點。
我想槍友要保護的應該是「原裝正常玩具不會被認作真槍」,而不是「真鐵身但我因為喜好而換上了gbb」的玩家。
雖然後者為數亦不少,但誠如之前所說,「換真槍部件」個人覺得並不是一個絕對權益,
而實際上如果持有者某日不想持有了,賣出去,這套身會用來做甚麼? 沒人知道。

至於如何保護玩具能正常販賣,其實也不用特別處理,總之玩具店能買到的完整成槍而那柄本身是合法火力的玩具,
也應該假設是合法的,如果真是有不法之徒真是用個玩具身改裝(或不用改裝),而完成了一柄有發射能力的火器槍械,
其實代表這柄槍身上必然有其他部件例如bolt 頭、chamber 和槍管,這些都不是在玩具上找得到的東西,
到時就算玩具槍身因為「原裝玩具上拆取而得」的原因而豁免不起訴外,其他部份都夠入罪了。

其實玩具應該不要跟真鐵百分百一樣是一個安全意識,或許可以說是社會責任,
日本人很了解這一點,很多時都會做得比較足,所以日本槍很多時很難上「真品」,
這不是他們做不到,是故意避規的。
反而是台灣廠很多都是有多真做多真,最好百分百,玩家當然開心,
但普羅大眾又會否接受玩具的配件跟真槍配件的材質,尺寸,性能都是近乎完全一樣呢?

還有一樣值得提的是「集運」,是近年比較流行的外國購物方式,便宜,而且很多時抽查較粗疏。
傳統速運dhl,usp,fedex 等手續較多,抽查也較嚴,也有列明許多不許運輸的東西,
但集運呢? 很多時是報甚麼就填甚麼,有時是一大個包裹扎起來一個客人的貨就一次過寄,
而且收貨地址也相對易偽造,有時名稱都不用對,直接說個號碼就取貨了,
更無痛一點可以自取櫃,有心人大可以夜晚才去取貨,說難聽一點有甚麼古古怪怪的東西寄來港,想低風險的話用這些剛好。

香港多年來都是靠「入口」抽查為主要查核違禁品槍械部件入港,反而「管有」很多時是合法的,
例如高倍瞄準鏡,入口不申報是犯法的,但到港之後如何買賣也是合法的,這是很有趣的一點。
而從上面提及,集運五花八門,有些嚴謹些有些真是跟走私沒多大分別甚麼都不查,截查的難度是大了。
再單靠入口抽查似乎難度是愈來愈高,因此將入罪的範圍擴大至「管有」或者是一個方法。
其實現在的咨詢文件已經算是鬆手,都是一些槍械比較核心而跟玩具不太相關的元件,
至於外觀件,魚骨火帽護木和瞄具已經不在規範,也許是有考慮過現今氣槍市場的實際情況。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22: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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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23:16 發表
Sorry, 原文比較長,唔成篇引用啦。同埋就快訓覺,所以有D術語可能唔會用得太準住,聽朝先改啦。其實我地大致上係法律應當保護既權益同埋我地相信玩家擔心既問題上係同意既。顯然地,某氣槍玩家想像真而要主張佢既財 ...
謝謝回應。

但對於一點,「新例內容,舊例已有所包含」這一點上,本人尚有以下見解。

在下認為新例有特別指明某些元件並「但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可致命武器) 的一部分 」是有一定必要的。

可以參考以下較為近期,2016 年的案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 ... %BD%9C%29&TP=RV

內部大概是某格仔店老闆,被搜查並在夾萬中搜出大量真槍件:
(A) 五個子彈匣(證物P1、P2、P3、P4和P5)。
(B) 四件槍械閂組件(證物P6、P7、P8和P9)。
(C) 四件板機組件(證物P10、P11、P14和P15)。
(D) 兩套接收器、槍閂、板機及子彈匣的組裝(證物P12和P13)和一些零件(證物P23相片所顯示的)。

被控「非藏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罰十萬和判14 年監禁。
當時被告抗辯原因是「不知這是真槍零件,以為是玩具零件」

控方要做的就是證明被告是知情並證明這些零件是: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當時請了一位「李主任」( 應該是軍火專家),來提供一條測試片,將相關零件裝配到.22 口徑步槍上,
全都正常可用並擊發子彈。

後來又在庭上拿出一柄類似的氣槍,指出搜出的真件跟玩具件的分別,之後試裝上氣槍上,
除了扳機形狀十分相似有機會可以裝上玩具,其他槍閂,彈匣那些根本完全不同,並指出「沒方法裝在玩具上」。

由控方的舉證行為來看,控方的動機是要證明三點:
1- 該零件是可用於真槍
2- 該零件不能用於玩具槍 (否則被告的確有機會認為這是玩具槍零件,因為真的可以安裝在玩具)
3- 被告對槍械零件有高度認知及知識

最後三點都成立,這才達成了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換句話說,要被告:「有認知這是真槍零件,不能裝在玩具槍,裝在真槍上是這些零件的唯一用途。」
這就是槍械(h) 定義的困難之處,因為萬一這些玩具真是可以安裝在玩具而且正常運作,被告是完全可以認為這是玩具零件而非真槍,
變成「安裝在真槍」有機會不是被告的唯一意圖,那麼要證明 2(h) 項就變成有困難了。

如不少師兄所說,gbb 現在跟真件的「數」有時真的很接近,像上面的案件,
一柄真槍管,有機會真是可以裝在gbb 上,而且可以有機會可以開到槍blow back 到,
真槍身,輪瓜 可以裝上gbb 上,左輪上,又運作到,又可以成為2(h) 的抗辯理由 ( 我真的以為這是玩具件,並不「用作或擬用作」真槍上)。

這樣的話其實真是有排舉證,甚至根本告不入,因為對方真是可以真心或假意地以為這是玩具件。
多了槍械零件非法入口,找多了真槍真彈是事實,但這次修例也不諱言舊例的2(h),會引起很多舉證的困難,也許跟上面提及的原因亦有一定關係。
現在的玩具太真了,某些部份真到99% 跟真槍一樣,而偏偏這個「相似性」可以成為脫罪的理由,可見修例的需要確實是有的。

至於如何保障玩具業,其實誠如之前提及,
如果能在市面玩具店可購買的成槍製品,便一律不應將其當成真槍零件,
但「萬一」真是有一支超像真槍100% 全真結構材質,有真bolt 真管真身包含,那應該個別處理,例如將這一柄全真槍禁止在市面發售。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9-2-2021 00: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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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arcel 於 19-2-2021 04:27 發表
過去兩年睇黎大家無面對現實,當法律條文可以因不同情況有不同解讀,正所為龍門任佢搬既情況下。改左法例到時水槍都無得玩。!眼觀外國只要同Airsoft 有關既法律出現,外國人多數都好齊心關注,共同保護呢種運動。香 ...
其實如果法律條文真是甘易解讀和任搬,閣下應該爭取取消香港法例,良心治國就可以,反正改完可以任搬,不改也可以任搬,那沒有法律才能避免這情況吧,RIGHT?
至於水槍有冇得玩,只要控方可以找個槍械專家,將水槍元件裝上致死火器度並且成功擊發,的確是水槍都無得玩的。
至於是否保護呢種運動,看閣下的定義是甚麼,氣槍是玩具,不是真槍,如果要保護這一點,應該要尋求條文中保護市販玩具合法性的保障,
如果閣下的「保護」是確保玩具可以任意裝上真鐵零件而不被檢控,恐怕又是另一回事。

個人看法,每當社會有任何改變,總有一堆人喜歡將事件的嚴重性無限放大,
再吹奏會影響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不得不反,不得不站出來云云。
但從來舉不出甚麼技術上的證據,你質疑麻,不認同麻,有保留麻,
「溫水煮蛙」,「順民」,「愚民」之類的帽子要多少有多少,務求要閣下屈服於「壓力」而不是「理據」之下,
這種手法其實跟家長要求小朋友服從,否則就不愛你一樣是一種情緒勒索,
你不想變成我口中的「壞朋友」,就聽從我。
但其實這種「技巧」不是對所有人都有用,尤其是比較會獨立思考而不是從眾的人。

要說槍支法規之嚴,日本應該是當中的表表者,
真槍規管要求高,申請持有成本亦高,而違法槍械罰則亦很重。
日本的氣槍業倒是欣欣向榮,其實限制真品流通和氣槍「運動」是否息微沒有絕對關係。

其實大家要問的是兩件事,
一是:真品隨意在本港流通是否可以接受並值得保護的事,其二是:如何避免玩具槍被誤判為真槍。
這是兩個題目來,後者對所有槍友都有影響,前者對部份真品玩家有影響。
如果問在下是否很反對真品,答案是否的,但大前題是流通的部份或種類不易製成一柄真正火器,
因為這真是會危害到公眾利益,在下所住區域附近,2020 年亦曾搜出真槍真彈,說不驚是假的。

但例如魚骨,護木,瞄準鏡,尾托,尾通,握把這些,個人認為是無傷大雅的,而且玩具和真槍很大程度都是可以通用,
亦不見得集齊這些東西可以變成真槍。
其中比較大爭拗的是槍身 (RECEIVER),因為這部份在今時今日的全真文化下,
很多時玩具幾乎等同真槍的尺寸和開孔,也不可能要求槍廠要照本港規則來製槍,
但槍身又偏偏又是組成一柄火器的必要和核心部份,如何保障玩具之餘又防止用在真鐵,
在下暫時想到的是在一般商店的購入的玩具品牌和其出品的槍身應該豁免,但不要剔除在新例指名元件。
( 否則真正的COLT 原廠身,持有人大可以表示這是玩具件,如用槍械2(h) 例來入,「可以用在玩具並正常運作」已有機會成為抗辯理由,哪怕本身是真槍零件,見之前本人提及的案例)。

就著這一點其實應該要求立法者聲明如何保障,這才是應該針對的部份,當然在下亦會去信提出相關擔憂及建議。

4.1 公眾人士 可 就本文件所述的立法建議提出意見 。 請 於
2021 年 3 月 16 日 或之前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 把 意
見 交 予 保安局。
郵寄地址 : 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
政府總部東翼 10 樓
保安局
助理秘書長 (E1)
傳真號碼 : 2810 7702
電郵地址 : firearms@sb.gov.hk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9-2-2021 09: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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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9-2-2021 11:41 發表
真心,突然間多左咁多討論有D 滾動。

修改左89樓。關於「可被用作」一部份第4段,以發新增第6 段。

要開工,未得閒細覆住。但就你提出既DCCC 712/2016, 似乎你混淆左2(1)(h)同管有兩個要件。案中提到被告是否知 ...
自我認為應該沒有攪錯,條例是是寫用作或擬用作,單單管有並不能入罪,例如陳師奶一世唔玩槍,唔玩玩具,佢阿爺個阿爺留左個真槍彈匣比佢,而佢一直以為係啤牌盒,仲拎黎裝啤牌,不見得會入罪。

上面提及的案例難證之處是要證明被告知道零件的唯一作用「裝上真槍」,同時知道「不能裝上氣槍」,而仍然管有,可以「合理地認為」持有的原因係為了裝上真槍,才可成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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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花太多時間找資料,稍息。

最後貼多2 條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bNZ-DvVR-k&has_verified=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pUrh3kTjTQ

片段中真槍改用AIRSFOT 件,或AIRSOFT 改用真槍件,
主要是說槍身,基本上都要相當改裝 ( 不代表所有品牌 ),
所以之前有人擔憂玩具身拿去被提告藏有槍械,其實應該不能定罪,因為兩者差異頗大,起碼不改裝的話裝不到HAMMER ,AUTO SEAR 等物,
而真外管也塞不進玩具身,要改。應不能達成 「但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的要求。
( 以在下理解如果控方拿了證明去改裝以達成入罪條件,證物應該可以申請失效不呈堂,所以應該是不包改裝的 ,應該吧... )

另外一點點估計,這次沒有將CHARGING HANDLE ,BOLT 身,SLIIDE,GRIP,BUFFER ,尾通等列入規範,而上面片中也看到這些基本上是直入真槍件的,
而市面上更是有數之不盡的鋼BOLT 皮和 鋼SLIDE ,主觀認為這次修例應該有問過玩具界人士。
將所有市面上較多流通,或是真槍跟玩具槍互換性很高甚至直上的元件都避開了。
感覺不是巧合,是有研究過的。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9-2-2021 12: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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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讚好! TOP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9-2-2021 19:45 發表


睇案例往往係案件歷史, 庭上發生左乜, 會講到一D 事.

就712/2016 黎講啦, 被告人被控一項非法管有槍械, 違反238 章第13 條. 13 條本身無對槍械一詞定義. 因此要睇返第2 條既槍械指什麼. 因此該案相關條文係23 ...
至於點解潘晃洪一案會有你提到既控方打算證明既三點, 第1 同第2, 即使管有是否需要有認知, 抑或擬用作乃主觀標準都係需要證明. 無須多講. 第3 點, 原因係被告人有錄影會面. 而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似乎提出真誠錯誤相信既抗辯, 而最後被告人亦有上去俾口供維持呢個說法. 而控方係需要證明被告呢個真誠錯誤相信抗辯並非真實. 第3 點正正就係證明被告並非真誠錯誤相信 -- 佢可以係錯誤以為個d 部件係俾氣槍, 但係因為佢對氣槍同一般槍械有好深認識, 所以唯一推論係呢個錯誤認知並非真誠.

這正是在下想說的問題,假如每一位疑犯都識用呢招(需知網上很多「教路」,無疑大幅增加了舉證難度。
712[2016]案被告因為是經營售賣零件,又有相關開wargame隊招隊員經驗,多年玩槍經驗等,加起來才成立第三點( 相信被告應該有充份認知其零件性質是真件而非玩具件 ),
但假設一位本身沒怎麼玩槍,又真是買真零件本身打算砌真槍犯法,他同樣可以說自己真誠不知道該件是用作氣槍零件,
而這位「假設犯人」由於沒有太多wargame背景,的確可讓人有理由想信他只是一個新手初入行亂買零件而不自知。
最終如何判不知,但控告的難度必然比「潘晃烘」高。

至於閣下其他文字也仔細閱讀了兩次,謝謝提供意見和知識。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9-2-2021 20: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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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9-2-2021 21:13 發表
雖然我唔同意你關於是否太難定罪既睇法, 亦雖然呢個似乎唔關今次咨詢修例既點但明白. 操作上可能你睇下管有危險藥物既案件點定罪你會安心少少... 實務上好少好少情況 -- 特別係如果係無陪審團情況下 -- 會個被告可以 ...
其實不難看出用現有法例要證明一件「零件」等同槍械,程序是相對迂迴,
因為除了證明零件本身的設計功能,要多一重證明持有者對該物的認知,
個人認為諮詢文件中指名某些零件禁止持有來得更直接和實際。
亦對檢控所需付出的資源及時間亦必然更少,最低限度「證明持有者對該物有相關認知」一環已是省略了。

至於會被影響的市民其實只有玩具玩家和商家,但玩具槍玩家已屬少數,真品砌上槍身者又是少數中的少數,
唯一之前最擔心的玩具當真品論,上面亦已提及,玩具身要直接用上真鐵零件是不能的,
更莫論本身不會用在玩具上的bolt 頭,膛線管等零件。
起碼對絕大部份真是當airsoft 是玩具的玩家,或者根本不會接觸真品的玩家來說沒有影響。
既然新例更易檢控違法的真槍零件流通,而對絕大部份市民包括氣槍玩家影響輕微。
個人認為新例如此設立亦屬合理。

至於真品換在玩具是否合理及應當保護權益,在下的見解是:「當相關零件的流通不會危害公眾安全的話,將真件換到玩具槍上是各人的自由。」
當然各人看法有所不同,也不是要說服甚麼,純粹自己感想而已。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9-2-2021 22: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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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在下諗起呢幅圖:



結果係紅狼果排所有40mm 字眼既野都下架

當時其實在下鑽研緊40mm 榴彈炮落場玩,材料一早都拍好/ 準備好了,都故意延遲近半年才貼

http://www.wargamehk.com/cgf/vie ... ght=40mm&page=1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21-2-2021 13: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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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3-2021 10:51 發表
相信好多朋友都知,管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如要定罪還要視乎環境證供、犯罪意圖。
我擔心的是,現實情況是前線執法者掌握極大的權力(截查、拘捕、使用武力等權力),但知識和操守的質素卻參差;
再加上 ...
很多時很多人會說一句:警察有甚麼證據我犯法,拘捕我?

其實警察可以在沒有任何證據下拘捕你。

但必需要懷疑你會干犯某些罪行,而此懷疑需基於合理。

這一點必需要清楚,否則假如要求警察沒證據便不能拘捕,或者未犯法便不能拘捕,基本上整個執法行動是不可能進行的。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3-2021 11:49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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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cko 於 1-3-2021 08:52 發表

呢條列一直存在好多年,唔係今時今日X事,成日有人話個個屋企有把刀,點解唔拉,玩具鋪咁多槍點解唔拉?記住非常重要一點-“動機”,你無動機警察無懷疑你有犯罪意圖跟本唔會理你,現時比警察捉藏有仿真槍械 ...
說實話看完法例初稿之後,驚字也談不上。
在下基本上都是在玩玩具數,不象真派。

至於VFC GBB在下也有不少,主觀相信不會受影響,
相同的玩具整條槍街都在賣。何況如果V 記真是完全真槍通用,其實應該問問為何海關不先截下來。
但在下看資料,GBB數跟真槍身是不通的,起碼M4 系列是。
當然在下是主觀不決定去驚而已,不代表立法後不會因我有原裝玩具而拘捕在下,那是後話了。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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