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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聲= 道理?!

回覆 50# 的帖子

引用: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將 1920 年第 13 號第 2 條編入)
〔比照Indian Penal Code s.503〕
唔知咁樣算唔算呢?
British 4th Armoured Brig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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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68# 的帖子

可能 "問候人地" 相 比起"殺人全家" 既嚴重性為低 ??
British 4th Armoured Brig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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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75# 的帖子

nono..........
我意思係指 "問候人地" --->> 最多都可能係出口術
"殺人全家" --->> 或有可能係進一步行動, 會構死傷亡
British 4th Armoured Brig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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