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魚~ 現法例已經好足夠, 反而正苦應該由教育人民做起, 而唔係咩都要禁一餐
下面係一些現有香港的氣槍法例 ...
火器及彈藥條例 Cap 238 SECT 2 釋義
“手槍型氣槍”(air pistol)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的手槍;“長槍型氣槍”(air rifle)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的長槍; “氣槍”(air gun)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的槍;
火器及彈藥條例 Cap 238 SECT 26 氣驅式武器的槍口能量的證據
(1) 任何文件看來是由處長所授權的人簽署,且看來是證明其中指明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a) 在其中所指明的時間內曾被測試從該等氣槍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槍口能量;及▪(b) 在上述時間內經發現為能以在其中所指明的焦耳數目的槍口能量從該等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發射其中所指明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若在檢控本部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在法庭上出示,即可獲接受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2) 根據第(1)款將文件在法庭上出示時─▪(a) 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該法庭須推定─▪(i) 文件的簽名是真確的;▪(ii) 簽名人在簽署時是獲妥為授權而簽署;及◦(b) 該文件即為其中所載各事項的表面證據。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Cap 228 SECT 2 釋義
“氣槍”(air gun) 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並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不超過2焦耳的任何槍、長槍或手槍;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Cap 228 SECT 4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14A)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Cap 208A REG 2 釋義
“槍械”(arms) 包括─(a)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任何種類火器;(b)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任何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c)可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的任何推動或投彈器具或裝置,包括弓箭或彈叉;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Cap 208A REG 6 禁止攜帶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槍械
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任何槍械。
盜竊罪條例 Cap 210 SECT 12 嚴重入屋犯法罪
(1)如任何人在犯入屋犯法罪時攜帶任何火器或仿製火器,任何攻擊性武器,或任何炸藥,即屬犯嚴重入屋犯法罪。(2)就第(1)款而言─“火器”(firearm) 包括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攻擊性武器”(weapon of offence) 指任何製造或改裝用以傷害人或使人傷殘的物品,或指攜帶該物品的人意圖作如此使用的物品;“仿製火器”(imitation firearm) 指任何看似是火器的東西,不論是否能夠發射;“炸藥”(explosive) 指任何製造用以產生實際爆炸效果的物品,或指攜帶該物品的人意圖作該用途的物品。(3)任何人犯嚴重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Cap 170 SECT 2 釋義
“槍械”(arms) 包括─(a)任何類別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火器;(b)任何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c)任何推動器或投彈器或機械裝置,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Cap 170 SECT 7 禁止以某些方法狩獵
(1)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利用以下方法狩獵任何野生動物─(a)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或發出預先錄下的聲音;(b)任何陷阱;(c)任何槍械;或(d)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2)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亦不得製造陷阱作狩獵任何野生動物之用。
遊樂場地規例 Cap 132BC SECT 16 投射物、槍、彈叉等
除第18條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任何遊樂場地內不得故意或因疏忽而投擲或發射任何投射物,或以任何槍、氣槍、弓箭、彈叉或其他器件進行射擊。
「Reality is a prison, Your mind can set you free.」